![]() | |
發佈日期:2019/01/21 |
|
釋字774:變更都市計畫範圍外之人民亦得請求救濟
【相關法條】
憲法第16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釋字第156號
【關鍵字】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4號出爐,並指出若都市計劃個別範圍變更,雖非變更範圍內之人,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規定,仍得以提出行政救濟。在過去釋字第156號中,表示變更都市計畫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惟過往實務操作皆認為此特定人應指受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人。此次大法官明確指出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該一定區域內人民如受有權利侵害或法律上不利益,仍得提起行政救濟,補充釋字第156號解釋。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研討影音】 more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