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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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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一律加重其刑宣告違憲
【相關法條】
刑法第47條第1項、48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關鍵字】
最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出爐!本號解釋針對累犯刑之加重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規定等。其中解釋標的為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的明文、刑法第48條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裁判確定後之累犯刑之更改。大法官表示人身自由之保護若以刑罰規制,則該刑罰必須受到最嚴格的限制。刑法第47條累犯的加重,大法官認為刑之加重是處罰後行為,認為行為人未以前行為之刑罰而生警惕,故加重後行為罪刑,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但對於現行法不分情節一律加重,則有違反罪責原則,人身自由侵害過苛,因而宣告違憲,並應於2年內修正。另關於裁判確定後始發現為累犯而更定其刑之規範,大法官則認為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刑法第48條前段違憲,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失所依附,公布日起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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