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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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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模遭周刊偷拍、法院判賠償80萬元
【相關法條】
憲法第11條、22條
【關鍵字】
某周刊之記者以高級相機拍攝知名女模家中生活情形,並以此作為封面故事大肆報導,該名模不堪隱私遭受侵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該周刊、記者、正副總編連帶賠償1000萬元。據報導表示,名模認為記者拍攝行為屬於偷窺並竊錄其家中生活,嚴重侵害個人隱私,正副總編則未予以糾正刪除,周刊更為建立一套良好的機制過濾不當內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週刊則認為名模知名度甚高,其隱私權遇到新聞自由應予退讓。法院最終認定名模雖為公眾人物,但同樣享有隱私權的保障,周刊刊登之內容已屬於私領域之活動範圍,與公共事務範疇無關,衡量雙方條件認應連帶賠償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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