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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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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人員正式訂入勞基法!
【相關法條】
勞基法第2條、第9條、第22條之1
【關鍵字】
勞基法實施以來,派遣勞工一直未納入其中,導致許多派遣勞工在勞動契約中受有諸多不利。舉凡派遣事業單位以定期契約與派遣勞工訂約,以規避資遣費的給付、派遣單位積欠薪資,派遣勞工卻求償無門等等。在4月底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勞基法,將要派契約中之三方訂入勞基法。其中明訂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必須簽訂不定期契約,縱使要派單位無須勞動力需求,除非派遣單位給付資遣費,否則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此外,若派遣事業單位積欠薪資,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再由要派單位向派遣事業單位請求,以增強派遣勞工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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