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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5/06 |
代筆遺囑要式行為須同一人?最高法院民庭決議:無限制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94條、第1191條
【關鍵字】
根據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須由三人以上見證人,並由遺囑人口述,「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全體簽名始生效力。但若有三以上見證人,而筆記、宣讀與講解由不同見證人所為,是否將影響代筆遺囑之效力?在最高法院108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中有相反見解。肯定見解認為依照文意解釋,並參酌公證遺囑須由公證人一人為之,闡述無公證人在之代筆遺囑程序應更嚴謹。但最終決議採否定說,認為此三個行為僅在確保代筆遺囑遺囑人之真意,並可分立為之,並非三者合成一個行為。另見證人三人可以互證所為筆記、宣讀、講解的真實性,因此無限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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