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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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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之構成要件要素--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一◯號判決
【主 旨】
警察在登入「車籍資訊系統」,在「用途」欄輸入查詢事由,虛偽登輸「舉發交通違規」之事由,該登載具持久性、文字性、意思性及名義性而該當準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對「車籍資訊系統」管理之正確性,成立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
【概念索引】
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
【關鍵詞】
【相關法條】
刑法第213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虛偽登輸「舉發交通違規」是否足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對「車籍資訊系統」管理之正確性。
(二)選錄原因
闡述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之構成要件要素。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88號刑事判決亦有相類見解:「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以公務員明知不實,仍故意以反於事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所掌之公文書,為其製作公文書之手段,而有致公眾或他人受損害之虞為要件;祇須該登載之公務員,在職權掌管範圍內所應登載或得登載之事項內容失真出於明知,致所登載之基礎事實有所不實,此項反於事實所作成之文書,就客觀上為一般觀察,顯有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者,即足當之,而所掌之公文書是否為僅發生內部效力之文件要非所問,爰不採原審辯護人執本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戶政資料查詢登記簿僅係內部文件,不具公文書之性質云云之辯解等詞。」
(二)相關學說
學說則認為,偽造文書到底會造成何種損害,必須視文書之內容如何及該偽造文書行使於何種場合。另外若將此要素定位成「行為客體要素」,則認定標準應該是指文書之內容性質,必須適合在法律交往中作為證據,亦即文書必須經由其內容證明某種法律上的重要事項。而所謂公眾係指公益而言,國家及社會利益均包括在內,而所謂他人係指本人以外之一切私人利益而言。既然刑法已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個要素,作為本罪之要件,因此當然必須在客觀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才可以成立本罪。因此若將此要素定位為「行為結果要素」,文書內容真實與否,只是判斷此一要素是否具備所應考量的,但必須依個案衡量,而非內容真實即認為一概不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若將此要素定位為「行為客體要素」,則內容真實與否並非重點,而是文件本身是否用來證明權利義務關係或屬於法律規範的重要事項而定。
【選 錄】
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係以公務員明知不實,仍故意以反於事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其所為反於事實之登載就客觀上為一般觀察,具法律重要性,顯有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者,即足當之,是否為僅發生內部效力之文件要非所問,亦不以其針對外部之法律交往,或旨在對於任何人產生證明作用為要件。又刑法上所稱之準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使用文字、記號或其他符號記載一定思想或意思表示之電磁紀錄,祇要其內容表示一定之思想或意思表示,而該內容復能持久且可證明法律關係或社會活動之重要事實,復具有明示或可得而知之作成名義人者,即屬之。 卷查,該「車籍資訊系統」存有汽機車之失竊、車主姓名與住址及車主異動資料等個人資料,公務機關之利用亦應具法定事由,始得為之,該系統要求使用前應先填載查詢用途,綜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各機關應用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彰化縣警察局資訊安全實施規定第11、12點觀察,寓有限定查詢用途並留存紀錄備供查核以確保公務機關利用資料庫之個人資料符合法定事由,不逾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之規範意旨,而使用者登入前依系統設定填載查詢用途,即係依所填載之用途使用該系統之意思表示,該查詢用途欄之填載並非不具重要法律意義,該等電磁紀錄依規定復應留存以供督考稽核,屬能持久且可證明該使用紀錄之重要事實,亦得藉輸入之帳號與密碼辨識使用者即填載查詢用途之名義人。原判決已載敘說明上訴人時為彰化縣警察局○○分局○○派出所警員,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於所載時地以其帳號、密碼登入使用「車籍資訊系統」時,在「用途」欄輸入查詢事由,表示上訴人經授權使用並具有符合「車籍資訊系統」所定查詢事由之事實,並得據以查核使用者是否遵循相關規定,猶虛偽登輸「舉發交通違規」之事由於「用途」欄之電磁紀錄,該登載具持久性、文字性、意思性及名義性而該當準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對「車籍資訊系統」管理之正確性,所為之論斷於法無違。至供外勤員警使用配發之小電腦縱未設有查詢用途之必要填載事項,然或因使用情境不同,致登入填載事項之要求繁簡有別或酌情放寬,尚不得據以反推車籍資訊系統所限定之查詢事由及依存於該查詢事由登載正確之查核制度,不具有保護其真正性與無造假性之信賴之法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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