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6/04/08
性平會調查報告與判斷餘地——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九六號判決

【主 旨】
性平會調查報告本無判斷餘地,本應由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判斷其真偽。

【概念索引】
行政法/判斷餘地

【關鍵詞】

【相關法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第36條;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9條之4;教師法第14條;刑法第224條之1;性侵害防治法第2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性平會調查報告與判斷餘地。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行政法院就性平會調查報告得否及如何審查之爭議。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至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但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其可資審查之情形包括:
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
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
3.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4.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
5.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
6.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
7.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
8.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4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相關學說
一般認為「判斷餘地」理論,係指對於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原則上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而不加以審查。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1.性平會調查報告本無判斷餘地,本應由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判斷其真偽。
2.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結果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定遭解聘之教育人員確有性平會所調查確認之校園性侵害行為者,依性平會調查報告作成解聘之意思表示,就事實認定而言,即無違法瑕疵可言。

【選 錄】
(一)……綜上可知,公立小學校長對未滿14歲之學生涉有觸犯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行為的校園性侵害事件,即應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且該性平會處理此等校園性侵害事件得成立調查小組,其成員並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之,但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2分之1,且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調查小組成員總數2分之1以上。而主管機關對於此等校園性侵害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固應以所設性平會之調查報告為依據;但行政法院對於該事件相關行政訴訟之事實認定,對性平會之調查報告只應予審酌而非受其拘束,該等調查報告就相關事實之認定,也無涉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涵攝,校園性侵害之事實,自應由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予以判斷認定,並無尊重行政機關判斷餘地之問題。然而,公立小學校長涉犯上述校園性侵害事件,在經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而應依法予以解聘時,若該學校校長任期業已屆滿而卸任其校長之職,並在性平會調查報告完成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之前,就已依上揭法規分發學校回任教師者,其教師身分之解聘,即應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3項規定辦理,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所屬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尚非得由主管機關適用解聘校長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項,解聘其學校教師之職。

(二)關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學理上所稱「傳聞法則」原非一般法律原則或法理,行政程序法或行政訴訟法並無準用或適用「傳聞法則」之相關規定,性平法或其授權訂定之防治準則有關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調查程序,亦乏此等相關規定;性平法第22條第1項則有鑑於被害人於調查程序中陳述其受害情節所須承受之痛苦,重複答詢對其身心形成之煎熬與折磨,為保護其免於一再受詢造成二度傷害,於但書定明「應避免重複詢問」(同條項但書立法理由參照)。是則,校園性侵害之被害人縱未於性平會調查程序中到場接受調查詢問,其向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性平法第24條規定委請社會工作師(下稱社工)對其提供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時,對社工所為關於被害情節之陳述,由社工於性平會調查程序中再予以傳述者,自得經性平會參酌性平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意旨,依職權調查判斷其真偽。至於性平法同條項前段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則係考量此等事件之調查處理結果,攸關行為人及被害人之權益,而賦予其等聽審權之正當程序保障,並非強令當事人尤其被害人應到場陳述意見,其調查程序始謂合法。況校園性侵害之事實認定,參照前開說明,性平會調查報告本無判斷餘地,本應由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判斷其真偽,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結果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定遭解聘之教育人員確有性平會所調查確認之校園性侵害行為者,依性平會調查報告作成解聘之意思表示,就事實認定而言,即無違法瑕疵可言。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