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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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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予義務訴訟與撤銷訴訟之不同——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八○一號判決
【主 旨】
人民申請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處分,苟其要件不備,經法院審認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處分之權利並不存在,就其所提起之課予義務訴訟,即應為全部敗訴之判決。
【概念索引】
行政訴訟法/課予義務訴訟
【關鍵詞】
【相關法條】
刑法第286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課予義務訴訟與撤銷訴訟之不同。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人民申請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處分,苟其要件不備,經法院審認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處分之權利並不存在,惟行政機關駁回申請或不作為之理由有誤,則就其所提起之課予義務訴訟,法院應如何判決。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對於駁回申請處分,僅能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救濟,若原告於此情形,經審判長為闡明,仍堅持提起撤銷訴訟,而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聲明,其起訴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無訴之利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96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曾有認對於選擇訴訟類型錯誤,應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以訴訟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一)課予義務訴訟,法院必須就原告所主張之請求權是否存在為審判。此與撤銷訴訟,法院僅係就原處分是否違法而侵害原告權利之事實而為審判不同。
(二)人民申請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處分,苟其要件不備,經法院審認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處分之權利並不存在,就其所提起之課予義務訴訟,即應為全部敗訴之判決,不因行政機關駁回申請或不作為之理由是否正確而有所異。 【選 錄】
又課予義務訴訟,法院必須就原告所主張之請求權是否存在為審判。此與撤銷訴訟,法院僅係就原處分是否違法而侵害原告權利之事實而為審判不同。故而,人民申請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處分,苟其要件不備,經法院審認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處分之權利並不存在,就其所提起之課予義務訴訟,即應為全部敗訴之判決,不因行政機關駁回申請或不作為之理由是否正確而有所異。原處分以被上訴人未能檢具訴外人國○汽車公司售予黃○維之買賣合約書、黃○維及黃○勝售予捷○公司之統一發票,不符退稅要件,而否准被上訴人退還貨物稅款之申請,所持理由雖非正確,但因本件並不符合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退稅要件,已如前述,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作成退還貨物稅款處分之權利並不存在,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為無理由,應為全部敗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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