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 | |||
發佈日期:2026/06/19 |
|||
正當法律程序與行政決定得予撤銷之事由——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二一二號判決
【主 旨】
組織之召集程序及組織成員等要素,會影響行政決定之正確性與公平性,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環。
【概念索引】
行政程序法/正當法律程序
【關鍵詞】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3、114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正當法律程序與行政決定得予撤銷之事由。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若有違反組織之召集程序,而影響行政決定之正確性與公平性,是否構成行政決定得予撤銷之事由。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應遵循法令規定之方式或手續,其目的在於促進行政效率及保障當事人權益。有關行政程序之瑕疵所產生之法律效果,因從不同功能之角度觀察而有所差異。一般而言,程序規定之制定係確保行政處分實體上之合法正確,若程序瑕疵違反可能影響到行政行為之實體決定時,方構成該處分得撤銷之事由。(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7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行政法上創立行政程序法主要係為實現正當行政程序,使人民與行政機關互動的過程中,得享有最基本的程序保障,並希望藉由事前踐行合法的正當程序以達成合法且合目的性之行政決定,避免不法或不當之行政決定。而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要求行政機關於特定情形下,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為達成對人民權利之保障。
三、本案見解說明
組織之召集程序及組織成員等要素,會影響行政決定之正確性與公平性,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環,若有違反,其瑕疵可能影響實體決定,自非可採,構成行政決定得予撤銷之事由。
【選 錄】
組織乃多數人基於某種目的組成之單位,其在法令規範下處理相關事務,為求目標之達成,對於運作、協調及監督之功能設計自屬重要。因此,組織之召集程序及組織成員等要素,會影響行政決定之正確性與公平性,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環,若有違反,其瑕疵可能影響實體決定,自非可採,構成行政決定得予撤銷之事由。依前所述,權責長官對於軍人違失行為之懲罰固有最終核定權,惟經調查結果認為有施以撤職、記大過、罰薪、管訓、悔過、降級或禁閉等重大懲罰之必要時,應先召集會議評議,其目的在於適度防止行政權專擅(見懲罰法第30條第4項之立法理由)。懲評會之討論、決議既有如上功能之重要性,基於前述說明,懲評會應簽奉有權核定撤職等重大懲罰之權責長官核定後召開,其組織方屬合法,自難以權責長官擁有最終核定權即可忽略懲評會組織之合法性。上訴意旨主張權責長官有「交回復議」或「加註理由後變更」之最終決定權,本件由○○○○召開懲評會之建議案,其最終決定權交付給一六八艦隊之少將艦隊長,並未影響權責長官之權力行使,被上訴人過犯事實及理由自始相同未曾改變,少將艦隊長核閱後,認○○○○呈報之調查結果已完備,且在組成委員無須更換或迴避之情況下,自無另組懲評會之必要,以免浪費行政資源云云,核其一己主觀之見解,委無足採。
|
|||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