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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11/02
經驗法則之要件為何──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號判決

【主 旨】
判決闡述經驗法則,表示經驗提升成為經驗法則,應具備下列三個要件:(1)經驗法則是生活中反覆踐行的常態現象。(2)經驗法則能被社會中普通一般人所普遍體察與感受。(3)經驗法則可以還原。

【概念索引】
刑事訴訟法/證據

【關鍵詞】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經驗法則之要件為何。

(二)選錄原因
闡述經驗法則應具備之要件。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73號刑事判決以及多則最高法院判決,皆有以下列論述進行判決前言:「惟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之證明力如何,由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此項自由判斷職權之行使,倘係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者,即屬合於經驗法則。若本於理則上當然之定則所為之論斷,即為合乎論理法則,均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

(二)相關學說
學說見解有認為一般的經驗法則,係以事實之蓋然性為其內容,有別於科學的經驗法則,其蓋然性範圍本就較廣。不同類型的案件,其要求日常生活的一般經驗法則蓋然性標準也不同,因此法官形成心證的經驗法則蓋然性之落點自亦有所差異,既不可能給定一個準確的概率值或範圍,裁判或不免產生歧異。由於經驗法則之多樣性,從而經驗法則案例之類型化,即有必要。

【選 錄】
判斷證據之證明力據以認定事實,須依經驗法則,所謂經驗法則,係指吾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上之推測,屬於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其於司法審判領域,特別是在證據法方面的具體運用,則為法官作為認定待證事實依據之有關法則。經驗法則之核心概念界定在於「經驗」,而「法則」一詞的含義,應被理解為規則體系。所謂經驗,係由「經」與「驗」所組成,依照現代漢語辭典的簡明定義,一是指由實踐所帶來的知識或者技能;二是指經歷與體驗。社會生活中雖然存在無數個體的生活經驗,但每個個體的生活經驗不盡一致,與經驗法則有其本質上的差異。因是,經驗要提升為經驗法則,必須具備下列三個要件:
(1)經驗法則是生活中反覆踐行的常態現象。
(2)經驗法則能被社會中普通一般人所普遍體察與感受。
(3)經驗法則可以還原。

經驗法則在訴訟上之作用有二,一以適用法律,一以認定事實。前者以確定為其適用對象之具體事實為前提,後者重在法院對於證據價值之自由判斷,仍應本於健全之理性為之,始為適法。又被告之前案紀錄等品格證據,在證據法上雖可容許檢察官提出供為證明本案被告犯罪之動機、機會、意圖、預備、計畫、認識、同一性、無錯誤或意外等事項之用,但必須兩案之犯案手法具有驚人的相似性,始足語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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