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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8/17
行政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O五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判決


【法領域】
行政法

【主旨】
教師因學校另予成績考核考列為教師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發生「留支原薪」之法律效果,對教師之晉敘薪級權益有所影響,則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自應准予教師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概念索引】
行政法/特別權力關係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教師因學校一切具體措施,受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侵害,如有不服,皆得提起行政訴訟?

(二)選錄的原因
  延續釋字第736號解釋,將教師放回一般人民的位置,不可逕自比照公務員而不受理教師提起之行政訴訟,頗值得讀者關注後續司法實務是否有意大幅開放教師行政爭訟之權利。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對照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亦認對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行政處分,始得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提起行政訴訟。足見教師對於其服務學校所為未改變其教師身分或未對其權益有重大影響,且無損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內部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如有不服,僅得依教師法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經再申訴決定後,即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8號裁定參照)

(二)相關學說
  有認為公立學校教師與其服務學校間之法律關係雖非直接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予以規範,惟其應受保障範圍與公務人員核無不同,其性質相類似之事項自得類推適用有關適用於公務人員之法理相規範,故關於教師所受工作條件及管理必要之處分,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案見解說明
  教師因學校另予成績考核考列為教師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發生「留支原薪」之法律效果,對教師之晉敘薪級權益有所影響,則依釋字第736號解釋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自應准予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選錄】
  (一)按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理由書略以:「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之不同即予以限制(本院釋字第430號、第653號解釋參照)。教師法第33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僅係規定教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之救濟途徑,並未限制公立學校教師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諸如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教師評量等)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自得如一般人民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始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至受理此類事件之法院,對於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判斷,應予以適度之尊重,自屬當然(本院釋字第382號、第684號解釋參照)。」前揭對教師法第33條之合憲性解釋,實際上係將教師放回一般人民的位置,亦即不論學校所為行為是否為單純維持學校內部秩序之管理措施,不可逕自比照公務員而不受理教師提起之行政訴訟。據此,教師因學校一切具體措施,受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侵害,如有不服,自得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被告都蘭國小核布原告102學年度另予成績考核考列為教師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發生「留支原薪」之法律效果,對教師之晉敘薪級權益有所影響,則依前揭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教師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自應准予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被告主張及訴願決定以原告102學年度另予成績考核,係屬管理措施,並不影響原告教師之身分,對於其教師權利之行使亦無重大影響,參照司法院釋字第243號、第266號及第298號等解釋意旨,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云云,尚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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