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佈日期:2017/09/14 |
行政法 |
最高行政法院一O六年度判字第二一二號判決
【主旨】
主管機關就人民函詢雜項執照有無逾期失效所為之函復,因未對外直接發生任何法律效果,該函復僅屬觀念通知
【概念索引】
行政法/行政處分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之區辨。
(二)選錄的原因
函復之性質究屬行政處分或觀念通知之判斷,此亦與人民得否提起撤銷訴訟攸關。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行政機關如係以作成終局決定為目的前所為之指示或催告,因不發生規制效力,自非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參照)
(二)相關學說
學說一般認為,行政處分之構成要素有六:行政機關、單方性、公權力、具體性、法效性、表意行為。欠缺其中任一要素即「非行政處分」。至於處分書之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無記載不得聲明不服文字,則非判斷之標準。故如機關政策決定、制定規章、私權爭執之處理、聘顧臨時人力、簽訂補償協議、觀念通知等均非處分。
三、本案見解說明
主管機關就人民函詢雜項執照有無逾期失效所為之函復,因未對外直接發生任何法律效果,該函復僅屬觀念通知,自非行政處分,人民並不得據以提起撤銷訴訟。
【選錄】
1.……。次按「(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第2項)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開工;……」建築法第53條第1項、第2項、第54條定有明文。可知,雜項執照須依時開工、且有建築期限,逾期雜項執照依法當然失其效力,不待主管機關另作成廢止之行政處分或加以確認而為確認處分。故主管機關就人民函詢雜項執照有無逾期失效所為之函復,因未對外直接發生任何法律效果,該函復僅屬觀念通知,自非行政處分,人民並不得據以提起撤銷訴訟。
2.經查,本件因系爭土地遭查封拍賣,而由上訴人潘○興於103年9月間經拍賣程序承受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上訴人潘○興提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等,由上訴人崇○公司向被上訴人於104年3月19日函詢系爭執照之效力,經被上訴人(編者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系爭函復略以:依內政部71年7月27日台內營字第092646號函,本案因公共安全要求全面停工,迄今尚未復工乃因起、監、承造人未檢附規定之資料,停工係可歸責於起造人之事由,停工期間仍應計入建築法第53條規定之建築期限,故系爭執照於91年1月21日起逾期失效等語,有上訴人崇○公司104年3月19日函、系爭函可按。核系爭函之內容,僅係針對上訴人崇○公司之函詢,說明系爭執照逾期失效之依據及過程,陳述其事實,乃屬觀念通知之性質,並非作成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系爭執照亦非因系爭函而發生逾期失效之法律上效果。因此,系爭函並未對外直接發生任何法律效果,依上述規定及說明,自非行政處分,上訴人並不得據以提起撤銷訴訟,而有起訴不備要件之不合法情事。
【延伸閱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