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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9/18
學術審議事件之判斷餘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九號判決

【主旨】

凡參與各該學術審議事件之被評價者,要無因評價結果未符預期,而藉學術審議事件所設技術性規範不公,求為重新評價之餘地

【概念索引】

行政法/判斷餘地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學術審議事件之判斷餘地。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學術審議事件之評價,參與評價者得否以學術審議事件所設技術性規範不公,而求為重新評價,值得讀者瞭解。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至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但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其可資審查之情形包括: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3.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4.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5.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6.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7.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8.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4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相關學說

有關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雖係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惟行政機關之判斷若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形,行政法院依法得予撤銷,是以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若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等情事,行政法院自得依法予以審查。

三、本案見解說明

凡參與各該學術審議事件之被評價者,即表示認同其同儕依該學術審議事件技術規範而為評價,除非評價之作成違反技術規範,或明顯基於錯誤事實者外,參與評價者當必須尊重且接受評價結果,要無因評價結果未符預期,而藉學術審議事件所設技術性規範不公,求為重新評價之餘地。

【選錄】

……此等學術審議事件,基於學術研究之高度發展,分科領域極為專精,除該領域之同儕間互相審查,得以為研究著作或計畫之成就分級認可、品質管控,甚至於研究資源分配之基準外,幾已無其他更適切之評價制度。雖然,同儕間學術理念未必相投、彼此研究成果具有競爭關係、研究資源之分配也有排擠效應,以同儕審查作為研究成就及資源分配之基準,本質上就沒有「客觀的公平」可言。因此,同儕審查此等評價制度因應不同學術領域及事件性質,在技術層面相應有不同之設計,盡量修正因人為偏見所形成之不公(如雙盲審查、多階審查、迴避制度等),但其正確性及可信度之維繫,其實是高度仰賴審查者以及被審查者善盡學術責任,嚴格遵守學術倫理之要求。而此,也是各類型學術審議事件中,所有參與審查者以及被審查者所應具備之共識,凡參與各該學術審議事件之被評價者,即表示認同其同儕依該學術審議事件技術規範而為評價,除非評價之作成違反技術規範,或明顯基於錯誤事實者外,參與評價者當必須尊重且接受評價結果,要無因評價結果未符預期,而藉學術審議事件所設技術性規範不公,求為重新評價之餘地。

……被告人文司為審議學術案件,設有學門規劃研究推動小組,推動小組包括召集人1人,複審委員若干人,各學門考量領域性質差異及件數多寡,可設置共同召集人1至2人,推動小組成員,以具有一定學術地位且經一定年資同儕學者推薦、徵詢者任之,並設有任期(以上參見科技部人文司學門規劃研究推動小組設置規則第1點、第2點及第4點),依此,產生105年度藝術學門複審委員名單……。而被告為辦理上開研究補助發給,亦制定有補助作業要點、審查作業要點、迴避保密要點以及申覆作業要點,關於研究計畫擇優補助之審查重點、審查人選之擇定及後續救濟方式,就是循前述同儕審查機制。其技術性規範略以:個別型研究計畫審查重點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研究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申請時補助作業要點第14點第2項第1款)。審查分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採匿名書面審查;複審,召集學門審查會審查;每件研究計畫之初審委員以不少於2人為原則。各學術司得考量計畫之重要性及規模大小,決定初審委員之人數。初審委員,由複審委員參考被告研究人才資料庫所產生之建議名單或視計畫研究議題,推薦可能審查人選,經複審會會議決議選出最適當初審委員。初審委員依學術專業就計畫內容進行實質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送複審會。複審會應綜整初審委員審查意見,經綜合討論及研判,建議研究計畫核定結果(審查作業要點第3、4及5點參照)。遴選審查人時,並應考量迴避事由(其事由詳於迴避保密要點第6點規定),以確保公正。又申請案經評審未獲通過者,申請人(即計畫主持人)對評審結果如有異議(指對計畫內容認為有明顯評論上之偏差,致影響整個計畫之評價,並對此事實能提出具體證明者),得敘明理由提出申覆。申覆案經受理後,即由被告相關學術司送請部外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審查結果經提報由被告次長及各司司長組成之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申覆案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被告函復(申覆作業要點第2點、第5點參照)。此外,系爭計畫案所屬藝術學門105年度專題計畫審查須知說明評分等級區分為:「極力推薦:85分以上。推薦:80至84分。勉予推薦:75至79分。不與推薦:74分以下」,則就擇優分配研究經費標準予以揭明。是核,被告本次學術審議之技術性規範,基本上是透過多位專家、多階段之審議來決定評價結果,避免專斷偏頗,以彌補同儕審查制度先天體質之缺陷。

……原告爭執被告採取之審查制度並非雙盲機制,程序不公;且初審審查委員就原告所提參考著作有無經嚴格審查制度,以及是否引用大量二手資料之意見,乃有明顯之錯誤云云。然則,以原告之學術地位及專業,就被告此等行之有年之研究經費分配審查制度,不僅曾參與被審查而經核准補助,也曾擔任審查人員,甚至就審查制度之規劃設計,亦可與聞並建言。是其參與本年度申請研究計畫補助,自亦係認同被告為實踐同儕審查制度所設置之各項技術規範,容無於評價結果不符期望後,再以審查制度未設有雙盲機制等防弊措施,指摘程序不公,其主張與禁反言原則有違。至於原告過去研究成果所引用資料之學術價值評價,間接影響研究計畫之成就評定,核亦屬同儕審查專家判斷範圍,只要所審查資料之標的確屬原告所引用者,其判斷即應認非屬出於「明顯錯誤之事實」;至於因此所為之評價「正確」與否,即使係學術同儕間,也未必無所爭論;於本件學術審議事件,只能透過多位專家、多階段之審議來予以衡平。經比對系爭計畫申請書、初審、複審乃至申覆委員之意見書以觀,並無審查資料標的與提出者不合的情況,自非基於錯誤之事實;且原告已對初審委員就「參考著作」「二手資料」之學術評價是否正確,提出申覆,申覆仍維持原審查結論,此自為法院所尊重。是原告主張,均與評價之結果無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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