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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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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年八月六日經商字第一○七○二四一七五○○號函
【函釋內容】
一、依本部於107年4月27日經商字第10700565750號函略以,按第199條之1第1項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是以,如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之相關決議,符合上開規定所稱「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者,即與前開公司法規定無違。至於該決議作成之過程為何,尚非所問,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二、為免疑義,就本部上開函補充解釋如下:「倘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概念索引】
董監事提前改選的任期起算
【關鍵詞】
【說明】
按,公司法第199條之1第1項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本條項係於民國90年修法時增訂,其立法理由謂:「依第一九五條第一項規定,董事係採任期制。惟實務上公司於董事任期中提前改選者頗多,而依其所附會議記錄及召集通知,均僅載明改選董監事議案;又依第一七二條規定改選案,係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始行通知各股東開會,雖未同時於議程中就現任董事為決議解任,而實務上均於新任董事就任日視為提前解任,爰增訂本條,俾釐清董事與公司之權益關係。」換言之,立法者就董事提前改選的情形,係依實務運作慣例,以「現任董事提前解任」為預設規定,惟於股東會另有決議「現任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時,則依其決議行之。
然而,實務上曾發生公司股東會在董事改選議案已完成後,於進行臨時動議時,始決議現任董事不提前解任,新任董事不立即就任之情形。例如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3月14日召開股東會,會中完成董事改選,惟嗣後以臨時動議,決議「107年3月14日臨股會選任之董事於107年6月11日股東常會召開完畢後立即就任」。此時現任董事、新任董事之任期究應如何計算,不無疑義。
對於上述情形,主管機關過去認為「如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之相關決議,符合上開規定所稱『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者,即與前開公司法規定無違。至於該決議作成之過程為何,尚非所問」,似有肯定以臨時動議決定任期之合法性的意味。若是如此,在本件函釋中,主管機關的「補充解釋」,似為見解之變更,蓋其強調「倘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按,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選任或解任董事之議案,必須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而在董事提前改選的情形下,其任期之計算已為公司法第199條之1所明訂。綜合此兩條規定觀之,股東會之臨時動議應非屬第199條之1條文所稱之「決議」,此時,若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決議新任董事延後就任,個人認為應屬決議內容違反第199條之1之規定,該臨時動議之決議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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