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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1/04
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判決

【主旨】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所指應明確之內容標的,除行政機關、相對人外,主要係指行政處分所規制之法律效果而言。

【概念索引】

行政法/明確性原則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應如何解釋及操作,值得讀者觀摩。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按行政處分應記載理由,乃現代法治國家行政程序之基本要求,是以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又處分理由之記載,必須有合法充足完備之說理,使處分相對人得以知悉行政機關獲致結論之原因。」,此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25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相關學說

各種國家公權力行為是否明確,以可理解性、可預見性、以及審查可能性為三個要素作為判斷基準。因此行政行為,特別是行政處分所要求的規範明確性包括規範中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須使人民能夠理解,從而能產生預見可能性,知所因應;發生疑義時,透過司法可進行規範的審查。

三、本案見解說明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所指應明確之內容標的,除行政機關、相對人外,主要係指行政處分所規制之法律效果而言。

【選錄】

按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所指應明確之內容標的,除行政機關、相對人外,主要係指行政處分所規制之法律效果而言,其規範理由在於要求法律效果明確,使處分相對人立即知悉其規制內容。至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縱有不明確情形,不影響法律效果之發生,況在行政處分同一性之前提下,於事實審訴訟程序中尚可追補理由,故不構成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情形。原處分之違章事實,雖記載「……興建建築物、鋪設水泥地面及設置圍籬……」等語,然被告於審理時,業已陳明僅就系爭房屋部分之違章事實予以裁罰,足供據以判斷是否符合裁罰處分之構成要件。原告主張原處分有違反行政處分明確性原則之違誤云云,尚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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