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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10/13
結果除去請求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行政判決

【主旨】

僅干涉之直接結果,始得主張結果除去請求權予以排除,亦即行政機關之公權力行為,與人民權利受干涉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概念索引】

行政訴訟法/結果除去請求權

【關鍵詞】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8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結果除去請求權。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要件,另涉及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之記載,是否屬公權力干涉公務員權利,公務員對此是否得請求塗銷,以回復未為記載前之狀態。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結果除去請求權,係對於違法行政行為所造成之結果,請求行政法院判決予以除去,以回復未受侵害前狀態之請求權,乃德國實務之訴訟類型之一,我國行政法規未有明文,得否援引,尚有爭議,縱然認結果除去請求權可作為公法上一般給付訴訟之請求權,亦須具備下列要件:1.須被告機關之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分或其他高權行為)違法,或行為時合法,嗣因法律變更而成為違法者;2.直接侵害人民之權益。3.該侵害之狀態繼續存在,且有除去回復至行政行為前狀態之可能。4.被害人對於損害之發生無重大過失。(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305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按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係由德國學者於二次戰後所發展出來之概念,主要是用於解決該國二次戰後因安插無家可歸之人所衍生之問題。嗣經裁判實務之援用,現已成為該國有關國家責任制度之一部分。惟因該制度欠缺實體法之依據,是其請求權之基礎何在,在德國學說與裁判實務上尚未有定論,有以「正義」作為論證之基礎者,亦有以「法治國原則」、「基本權」或「基本權再加上類推適用民法物上請求權」做為其法律基礎者。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僅干涉之直接結果,始得主張結果除去請求權予以排除,亦即行政機關之公權力行為,與人民權利受干涉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選錄】

2.原告請求判命臺北關將其94年度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之個人重大具體劣事蹟及主管考評之內容塗銷,為無理由:

原告固主張其94年度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所記載之重大具體劣事蹟及主管考評之內容均虛偽不實,依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請求判命臺北關將其94年度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之個人重大具體劣事蹟及主管考評之內容塗銷云云,惟按學說上所謂之「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乃人民因其權利受公權力之違法干涉,請求排除該違法干涉之事實結果,以回復人民未受干涉前原有狀況之權利,是應具備下列要件:1.須干涉人民之權利;2.須為公權力之干涉;3.須產生違法狀態;4.須違法狀態尚在持續中。蓋於法治國家,由公行政構成之違法狀態,不容維持其存在,而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目的,即在於排除違法行政行為之結果,以回復違法公權力干涉前之狀態。是以,僅干涉之直接結果,始得主張結果除去請求權予以排除,亦即行政機關之公權力行為,與人民權利受干涉之間,須有因果關係。查年終考績雖以平時考核為依據,惟尚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覆核,再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由是可知,原告94年度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之記載,並非由原行政處分所產生之直接結果;且該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係由原告之單位主管具體記載原告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優劣事實,不涉臺北關以公權力干涉原告權利情事,不符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要件,難認原告可據此請求臺北關除去(塗銷)其94年度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之個人重大具體劣事蹟及主管考評,以回復未為記載前之狀態。況原告亦未能舉出其請求判命臺北關予以塗銷之公法上原因之請求權依據(本院卷第131頁),是原告請求判命臺北關將其94年度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之個人重大具體劣事蹟及主管考評之內容塗銷,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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