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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4/22

債權人受領遲延狀態之滌除方式
──最高法院一○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一號判決


概念索引:民法/僱傭契約
關鍵詞:僱傭契約受領遲延必要之協力


主旨

債務人之給付兼須債權人之行為而不行為,債權人即負受領遲延之責任。又債權人遲延後,須再表示受領之意思,或為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催告債務人給付時,受領遲延之狀態,始因滌除而告終了。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債權人應如何滌除其受領遲延之狀態?

(二)選錄原因

民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然何謂受領遲延?債權人若欲免除其受領遲延之狀態,應踐行哪些要件?本判決就此有所說明,故選錄之,以供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808號判決係在說明僱用人受領遲延後,受僱人服勞務之義務並不因此而消滅,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僱用人拒絕受領勞務,固應負受領遲延之責,受僱人無須催告僱用人受領勞務,惟受僱人服勞務之義務並不因而消滅,僱用人如再表示受領,請求受僱人服勞務,其受領遲延之狀態即為終了,倘受僱人無正當理由而未為給付,自不得依該民法規定請求報酬。」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最高法院指出,被上訴人於103年學年度未予上訴人排課,上訴人因而無法提供授課勞務,且供學生諮詢及協助處理校務等勞務亦因而降減,則上訴人依兩造間聘僱契約之給付,是否非兼須被上訴人之行為(排課),被上訴人於103學年度第1學期未予上訴人排課,是否受領遲延?實有疑義,自應釐清,不得逕謂上訴人無提供合於債之本旨之勞務因而不得請求被上訴人受領遲延期間之薪資。

選錄

按債務人之給付兼須債權人之行為而不行為,債權人即負受領遲延之責任。又債權人遲延後,須再表示受領之意思,或為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催告債務人給付時,受領遲延之狀態,始因滌除而告終了。又勞動契約,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此觀民法第487條前段規定自明。被上訴人於103年學年度未予上訴人排課,上訴人因而無法提供授課勞務,且供學生諮詢及協助處理校務等勞務亦因而降減,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上訴人依兩造間聘僱契約之給付,是否非兼須被上訴人之行為(排課),被上訴人於103學年度第1學期未予上訴人排課,是否受領遲延?均茲疑義,自應釐清。上訴人於事實審主張:被上訴人於104年2月新學期起仍拒絕協助排課,亦無通知上訴人到校之表示,被上訴人受領遲延之狀態仍尚持續存在,且依誠信原則,在被上訴人排定課程及通知前,不得以其等104年2月以後未到校,認未作好服授課勞務之準備,拒絕給付依聘僱契約約定應給付之薪資等語,並聲請命被上訴人提出劉○財101學年度教師評鑑成績乙等資料及該年度所有受評教師成績排序表,暨上訴人102學年度教師評鑑成績丙等之評定分數資料及該年度之所有受評教師成績排序表等,以證明被上訴人評鑑成績結果是否真正,核與上訴人得否請求系爭統一薪俸及學術研究費攸關,自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未於判決理由下說明其取捨之意見,逕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此不利於己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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