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0/05/06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之權利而為處分遺產之解
──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四號判決

概念索引:民法/繼承
關鍵詞:繼承所得遺產為限、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意圖詐害債權人之權利而為處分遺產

主旨

民法第1163條所謂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之權利而為處分遺產,非僅以繼承人有該等客觀事實存在為已足,尚須其明知被繼承人有該遺產,且主觀上有隱匿遺產之故意或詐害債權人權利之意圖,始足當之。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民法第1163條規定,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之權利而為處分遺產,應如何解釋?

(二)選錄原因

民法第116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項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倘繼承人以低於鑑定價格出售並處分不動產,是否構成上開規定而喪失法定繼承利益?上開規定之要件應如何解釋?本判決就此有所說明,故選錄之,以供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72號裁定係在闡釋民法第1163條之構成要件,詳如下列裁定節錄:
「按繼承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者,不得主張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固有明文。惟所謂隱匿遺產或在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之權利而為處分遺產,非僅以繼承人有該等客觀事實存在為已足,尚須其明知被繼承人有該遺產,且主觀上有隱匿遺產、虛偽記載之故意或詐害債權人權利之意圖,始足當之。倘繼承人於陳報遺產清冊時,不知有該遺產之存在,嗣又因誤認無此遺產而為處分,既乏前述主觀故意或意圖,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最高法院指出,構成民法第1163條第1、3款之要件,除要有客觀事實存在,還需繼承人主觀上有隱匿財產之故意或詐害債權人權利之意圖。觀諸本件系爭不動產處分之價格雖顯然低於鑑定價格,然被上訴人是否確實不知出售之價格遠低於鑑定價格?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 

選錄

一、關於廢棄發回部分(即原判決駁回簡○鐘對林○瑩等3人、蘇○成以次5人之上訴部分):按繼承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者,不得主張民法第1148條第2項所定之利益,同法第1163條定有明文。所謂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之權利而為處分遺產,非僅以繼承人有該等客觀事實存在為已足,尚須其明知被繼承人有該遺產,且主觀上有隱匿遺產之故意或詐害債權人權利之意圖,始足當之。查系爭不動產出售所得價金利益為3,214萬6,500元,林○量委託中華事務所鑑定系爭不動產99年10月6日之正常價格為4,942萬1,062元、特定價格為4,356萬3,602元,簡○鐘委請中聯事務所鑑定系爭不動產於101年2月10日之稅後淨值為6,628萬7,917元,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果爾,系爭不動產處分之價格顯然低於中華事務所或中聯事務所之鑑定價格,簡○鐘於101年1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林○瑩等3人及蘇○○美、林○量於同年2月10日共同出售系爭不動產,林○瑩等3人及蘇○○美是否確實不知出售之價格遠低於鑑定價格?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其次,原審既認定系爭不動產上廖○凱之第一、二順位抵押權擔保債權僅500萬元本息,林○量已於99年7月1日清償,林○量於第180號事件證稱:「因為土地公同共有,當時處分剩下土地,錢是到各個繼承人的戶頭,我再去跟他們拿,有些人不願給,……不是每個繼承人都有拿錢出來」等語,則林○瑩等3人及蘇○○美處分系爭不動產所得之買賣價金似非均交由林○量處理,原審逕認渠等未與林○盡同財共居,林○量以向廖○凱清償抵押債權為名,向渠等收取處分系爭不動產所得之買賣價金,已嫌速斷。林○瑩等3人及蘇○○美究有無將處分系爭不動產所得價金用以清償抵押債權?是否有隱匿遺產?是否具詐害債權之意圖?因事實未明,本院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