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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7/09

損害債權罪的各構成要件要素之定義
──最高法院一○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八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損害債權罪

主旨

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的各構成要件要素:「債務人」,指在執行名義上負有債務之人,須以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其前提條件;「執行名義」,則以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為限;「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指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之債務,經債權人對之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至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以前之期間。

相關法條

刑法第356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損害債權罪的各構成要件要素之定義。

(二)選錄原因

損害債權罪並非熱門之財產犯罪,惟其定義似有模糊空間,本判決給予正面回應,明確定義本罪立法目的,及「債務人」、「執行名義」、「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等要素予以定義,值得一讀。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32號刑事判決則指出主觀要素部分:「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之成立,應就行為人有無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及犯行加以判斷,即債務人須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且主觀上須係基於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客觀上並有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之行為,始足當之。而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確有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須依證據加以認定,不得僅以行為人客觀上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等處分行為,即遽行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必有損害債權人債權之意圖。」以此判決與本判決互相補充。

(二)相關學說

學說上關於損害債權罪之討論較少,基本上皆在討論各項構成要件要素之解釋,本判決實具定紛止爭之效。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判決說明了損害債權罪各項要素之明確定義,將以往具解釋空間之名詞給予適當解答。

選錄

按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之成立,係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要件。該罪係以保護債權人之債權受償可能性為其規範目的,其所稱「債務人」,係指在執行名義上負有債務之人,須以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其前提條件;而所謂「執行名義」,則以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為限,包括民事確定判決、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等;另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之債務,經債權人對之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至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以前之期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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