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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8/12

何謂權利失效原則?
──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六號判決

概念索引:民法/誠信原則

主旨

按權利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權利,或不欲義務人履行義務時,經斟酌當事人間之關係、權義時空背景及其他主、客觀等因素,認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其權利之再為行使有違「誠信原則」者,自得因義務人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為舉證,使權利人之權利受到一定之限制而不得行使,此權利失效原則,乃係源於「誠信原則」之特殊救濟方法。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何謂權利失效原則?

(二)選錄原因

權利行使之界線及誠信原則,係一高度抽象之規定,在具體個案中具有補充性機能,惟在具體個案應如何調整當事人間之權益使之平衡?誠值研究。本判決就權利失效應如何判斷有其論述,故選錄之,以供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48號判決就權利濫用及權利失效有所論述,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民法第148條所規定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極大者,基於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雖非不得認為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然在自由經濟市場機制下,當事人倘斟酌情況,權衡損益,為追求其經濟效益或其他正當之目的而締結買賣契約,並據以行使其依法取得之權利,除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之目的,因此造成他人及國家社會極大之損害,而違背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與社會倫理外,尚難遽指其為權利濫用。又在私法領域,權利人本得自由決定如何行使其權利,除權利人就其已可行使之權利一再不為行使,且已達相當之期間,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足以引起相對人之正當信任,以為權利人不欲行使其權利,經斟酌該權利之性質,法律行為之種類,當事人間之關係,社會經濟情況及其他一切因素,認為權利人忽又出而行使權利,足以令相對人陷入窘境,有違事件之公平及個案之正義時,始得認權利人所行使之權利有違誠信原則而應受限制。」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最高法院指出,祭祀公業明知承租人及其繼承人等使用系爭土地,並有地上權登記,於逾30年長期沈默,未為主張系爭地上權登記有無效原因,及請求遷出、拆屋還地,此行為足引起債權人及相關權利人之正當信任祭祀公業當不欲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乃其為上開請求,致令債權人無法承受該地上權,乃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應認其已權利失效。

選錄

惟按權利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權利,或不欲義務人履行義務時,經斟酌當事人間之關係、權義時空背景及其他主、客觀等因素,認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其權利之再為行使有違「誠信原則」者,自得因義務人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為舉證,使權利人之權利受到一定之限制而不得行使,此權利失效原則,乃係源於「誠信原則」之特殊救濟方法。又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其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異議,由該登記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即應起訴,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此觀69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登記規則第113條(90年9月14日變更為第118條)規定自明。查公業梅○堂與梁○智間於60年辦理重劃前及其後,就系爭土地有租賃關係存在,梁○智以其於60年8月10日時效取得為原因,於73年8月13日辦畢系爭地上權登記;梁○智曾經於87年間為訴外人梁○行以系爭地上權設定抵押擔保,於90年間已因債務清償而塗銷其抵押權登記;梁○智死亡後,由許○弟以繼承為原因,於100年11月2日登記為系爭地上權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而公業梅○堂與梁○智於64年6月11日曾簽訂房屋基地租賃合約,有該合約書可稽,又公業梅○堂之管理人梁○環、梁○奮於66年11月30日亦出具同意書同意梁○智為負責人之宜○製材工廠有限公司在系爭土地上興建廠房。則王○洲於事實審一再抗辯:公業梅○堂已接收通知函,必知梁○智所為,竟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任由登記,足證公業梅○堂對梁○智請求以時效取得為由申請登記為系爭地上權人,斷非因不知或沈默所致。再者,公業梅○堂於74年間曾向秀水鄉公所申報派下證明,程序中清點、記載其派下員與財產清冊,財產清冊中並列記系爭土地地號,又於此期間繼續向梁○智收取使用土地代價。而梁○智曾經為上揭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抵押權登記,又由許○弟繼承為地上權人,且系爭土地上陸續存有建物或廠房,並開設公司營業,均由梁○智相關家族之人使用,迄103年7月17日因伊聲明承受系爭地上權始提起本件訴訴訟。則公業梅○堂明知梁○智及其繼承人等使用系爭土地,並有地上權登記,於逾30年長期沈默,未為主張系爭地上權登記有無效原因,及請求遷出、拆屋還地,似此行為,是否足引起王○洲及相關權利人之正當信任公業梅○堂當不欲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乃其為上開請求,致令王○洲陷於窘境,乃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並應認其已權利失效等語,似非全屬無據。原審未遑詳查究明,遽以被上訴人或不知或沈默,即認本件無權利失效情事,未免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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