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0/09/02

民法495條1項損害賠償是否包含加害給付暨請求之前提要件
──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二號判決

概念索引:民法/承攬

主旨

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指本於承攬瑕疵擔保責任所生之請求權,與因債務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獨立併存之請求權。該條項所規定之損害賠償不包括加害給付之損害在內。另定作人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是否包含加害給付?又依本條請求之前提要件為何?

(二)選錄原因

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有疑義者是,若定作人依本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是否需踐行民法第493條第1項所定之定期修補程序?又本條損害賠償是否包含加害給付?本判決就此均有說明,故選錄之,以供參閱。

二、相關實務

106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指出,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請求需以先行催告為要件,詳如下列決議內容:
「按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是以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及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社會資源。」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本件被上訴人委託上訴人代工之螺絲金屬表面塗料工作有瑕疵,致被上訴人受有遭他公司索賠774萬4762元之損害,則被上訴人遭索賠之上開損害,究竟係因修補工作物所生之瑕疵損害,抑或係因工作物之瑕疵致其另生對他公司負債務不履行賠償責任之加害給付損害,尚有未明,倘如係屬加害瑕疵,則不在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賠償範圍。另被上訴人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亦應確認是否已定相當期限請求上訴人修補瑕疵,始為已足。

選錄

惟按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同法第493條及第494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所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指本於承攬瑕疵擔保責任所生之請求權,與因債務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獨立併存之請求權。該條項所規定之損害賠償不包括加害給付之損害在內。又按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定作人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社會資源。查被上訴人委託上訴人代工之螺絲金屬表面塗料工作有瑕疵,致被上訴人受有遭R公司索賠774萬4762元之損害,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果爾,被上訴人主張遭索賠之上開損害,究竟係因修補工作物所生之瑕疵損害,抑或係因工作物之瑕疵致其另生對R公司負債務不履行賠償責任之加害給付損害,尚有未明。另被上訴人是否已定相當期限請求上訴人修補瑕疵,亦待釐清。原審未遑詳加調查審認,區辨被上訴人所主張損害之屬性,其是否經催告上訴人修補未果等,遽以系爭螺絲「不能修補」,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判命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774萬4762元,已有可議。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