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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11/04

執票人就其與發票人間,如確有票據權利於票載到期日或發票日尚不能行使之障礙,執票人得否對發票人(或代位權人)為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47條之主張?──最高法院一○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五號判決

概念索引:民法/票據法
關鍵詞:本票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代位

主旨

票據上權利,於票載到期日或發票日,其權利之行使於法律上為不可能或存有障礙者,其消滅時效仍應自其權利可行使時起算。且執票人就其與發票人間,如確有票據權利於票載到期日或發票日尚不能行使之障礙,自非不得據以對發票人為法律上主張。而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發票人對於執票人起訴者,其地位與被代位人自行起訴並無不同,執票人自亦得以上開事由對代位人為抗辯。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執票人就其與發票人間,如確有票據權利於票載到期日或發票日尚不能行使之障礙,執票人得否對發票人(或代位權人)為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47條之主張?

(二)選錄原因

民法第128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同法第147條規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倘於見票即付之本票,是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若有者,則如何判斷「票據權利於票載到期日或發票日尚不能行使之障礙」?本判決就此有詳盡之說明,且經最高法院選為具參考價值之判決,特選錄之,以供參閱。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25號判決指出,倘時效業已完成,則時效利益之拋棄自無須再為禁止,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所以規定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拋棄,旨在保護債務人,倘時效業已完成,保護之必要已不存在,時效利益之拋棄自無須再為禁止。又時效利益之拋棄,為拋棄人不欲享受時效利益之意思表示,債務人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為承認者,其承認可認為係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時效利益一經拋棄,即回復時效完成前之狀態,債務人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本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三五三號及五十年台上字第二八六八號判例參照)。」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最高法院指出,倘系爭7紙本票確係訴外人(即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10日始簽發交付上訴人惟倒填發票日,則在101年9月10日系爭7紙本票實際簽發交付前,其發票行為尚未完成,票據上權利於法律上並不存在,遑論行使,即難認其時效業已起算。又依民法第147條規定,消滅時效不得以法律行為縮短,自不得以上訴人如同意債務人倒填系爭7紙本票之發票日,即屬自願縮短票據權利之追索期限。

選錄

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且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縮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4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固為票據法第22條第1項所明定,惟並未排斥民法第128條之適用。則票據上權利,於票載到期日或發票日,其權利之行使於法律上為不可能或存有障礙者,其消滅時效仍應自其權利可行使時起算。且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據記載之文義為認定,係為保障善意之執票人,以維票據之流通性,至於票據授受之直接當事人間,就票據記載外所存在之事項,並非不得援用為彼此抗辯之事由。從而,執票人就其與發票人間,如確有票據權利於票載到期日或發票日尚不能行使之障礙,自非不得據以對發票人為法律上主張。而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發票人對於執票人起訴者,其地位與被代位人自行起訴並無不同,執票人自亦得以上開事由對代位人為抗辯。上訴人抗辯系爭7紙本票係發票人鄭○權於101年9月10日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隊偵訊後始簽發交付等情,已舉證人鄭○權為證,觀諸證人鄭○權於原審證稱系爭7紙本票確係在第五分局簽發交付上訴人,係因為投資名度的土地,有設定抵押,要給上訴人擔保等語,及系爭7紙本票似均票號連續,簽發方式相類之情似非全然無稽之空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函復原審稱該分局公文資料無鄭○裕(鄭○權)相關筆錄暨移送資料,其意究係指該局查無現存資料或係確認並無其事,非無疑義,自待進一步調查釐清。另原審依上訴人聲請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函調鄭○權證稱其於101年9月10日接受警局偵訊相關之102年度調偵字第629號偵查卷,上訴人並以卷內之鄭○權警詢筆錄為據,辯稱系爭7紙本票確係當日始簽發交付,此乃攸關本票票據上權利之發生時間,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原審就此恝置不論,即逕為不利上訴人認定,未免速斷。倘系爭7紙本票確係鄭○權於101年9月10日始簽發交付上訴人,惟倒填發票日為100年1月26日、同年月28日、同年3月20日、同年6月21日,則在101年9月10日系爭7紙本票實際簽發交付前,其發票行為尚未完成,票據上權利於法律上並不存在,遑論行使,即難認其時效業已起算。又原審所認上訴人如同意鄭○權倒填系爭7紙本票之發票日,即屬自願縮短票據權利之追索期限,所持見解與民法第147條所定消滅時效不得以法律行為縮短之規定有違,亦有可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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