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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11/02
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因經二次減價拍賣未拍定而視為撤回者,消滅時效是否視為不中斷?
──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八號

概念索引:民總、消滅時效

主旨

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15年;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其聲請被駁回,或開始執行行為後,因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此觀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136條規定自明。所謂「撤回其聲請」,係指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因無繼續執行意願,自行撤回全部強制執行程序之情形而言。至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之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係法律擬制規定,僅於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依該條規定減價或另估價拍賣仍無結果時,始當然發生撤回執行之效力,並非債權人自行撤回其聲請,自無上開視為不中斷規定之適用。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因經二次減價拍賣未拍定而視為撤回者,消滅時效是否視為不中斷??

(二)選錄原因

按民法第136條第2項所謂「撤回其聲請」,係指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因無繼續執行意願,自行撤回全部強制執行程序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3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之視為撤回,是否亦生時效視為不中斷之效果?本判決細緻區分債權人自願撤回聲請,以及法律擬制之撤回,爰選錄之,以供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24號判決指出,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之時效,須經執行法院合法有效之裁判駁回其聲請,始生時效視為不中斷之效果,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民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足見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之時效,如未經執行法院合法有效之裁判駁回其聲請時,自不生『時效視為不中斷』之效果。」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其於民國84年5月23日提供系爭土地,為上訴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上訴人於85年4月13日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然遲至107年2月7日始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借款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系爭抵押權逾除斥期間而消滅,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求為系爭分配表上訴人債權分配金額應更正為0之判決,有無理由?對此,最高法院表示,上訴人之系爭執行案件係因公告期滿而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終結,則上訴人屢抗辯其於91年間對系爭土地聲請強制執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因而中斷,即屬有據。

選錄

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15年;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其聲請被駁回,或開始執行行為後,因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此觀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136條規定自明。所謂「撤回其聲請」,係指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因無繼續執行意願,自行撤回全部強制執行程序之情形而言。至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之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係法律擬制規定,僅於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依該條規定減價或另估價拍賣仍無結果時,始當然發生撤回執行之效力,並非債權人自行撤回其聲請,自無上開視為不中斷規定之適用。查兩造間有系爭借款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被上訴人簽發交付系爭本票,並以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予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未依系爭協議履行其義務,上訴人於91年間以第1169號、第1170號裁定,分別對編號2土地、系爭土地聲請強制執行,經臺南地院各以91年度執字第27962號、第27963號(下分稱第27962號、第27963號)執行事件受理,前者固因上訴人撤回聲請而終結,惟後者係因公告期滿,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終結等情……。似見第27963號執行事件之終結,並非上訴人自行撤回執行聲請。倘屬實在,則上訴人屢抗辯其於91年間對系爭土地聲請強制執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因而中斷,即非全然無據。乃原審未注意及此,僅以非關系爭土地之第27962號執行事件,因上訴人撤回執行而終結,即遽認系爭借款債權之請求權時效視為不中斷,並罹於時效消滅,系爭抵押權亦消滅,難謂無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又上開請求權時效有無其他視為不中斷事由,或中斷事由何時終止,重行起算時效,均攸關上訴人於107年2月7日再為聲請系爭執行時,其請求權有無經時效而消滅,其行使系爭抵押權,有無逾民法第880條規定之除斥期間等項判定,尚待進一步調查釐清,本件事實既有未明,本院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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