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1/10/26
背信罪違背義務之判斷標準
──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六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背信罪

主旨

關於背信罪的違背任務,本判決表示在本質上含有違反信託義務之特徵;行為人是否違反信託義務,涉及公司經營之合理「商業判斷法則」,此項法則包括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的合理性判斷。

相關法條

刑法第342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背信罪違背義務之判斷標準。

(二)選錄原因

行為人是否違反信託義務,涉及「商業判斷法則」中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的合理性判斷。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於判斷是否違背職務,分析兩種學說主流見解:「……我國經濟刑法中之各類特別背信罪,通說認為屬刑法一般背信罪之加重處罰規定,但因透過重刑化之刑罰規定干預經濟活動,邇來迭遭學界質疑,並多倡議對於特別背信罪之違背「職務」行為之詮釋,應有別於刑法一般背信罪之違背「任務」,而以行為人有無違反大型經濟活動組織體基於法令或經營內規所規定或隱含之重大信賴職務規定決之;亦有採取「權限濫用說」之立場,將特別背信罪之「違背職務行為」限定在行為人濫用其所具有對本人造成法律上利益或不利益之財產裁量權限,除了違反形式上之金融法令或組織內部徵信、授信流程及風險控管規章之外,亦應考慮行為人實質上所為投資之商業判斷是否違背常理。」

(二)相關學說

學說見解有參考日本實務見解,在判斷是否構成任務違背行為時,日本實務上已有採「經營判斷原則」為判斷基準。所謂「經營判斷原則」,一般 而言,係指董事在公司及其本身之權限內進行某項決策時,有合理之根據,且誠實的相信其係為公司最佳之利益,基於其獨自之裁量及判斷而作成此一決策,若是如此,則法院不干涉此一董事之經營事項。學者稱最高法院所採之經營判斷原則是日本式的經營判斷原則(「日本流にアレン ジされた経営判断原則」),據法院的見解,所謂適法的經營判斷,係指必須蒐集、分析判斷所需之資訊,依當時的情形其判斷並未欠缺合理性,基於此等前提所為之判斷的推論過程及內容未有明顯不合理之處的話,即無違反注意義務。簡言之,通常適用經營判斷原則時,若無顯著不合理的判斷,並不會被認定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背信罪之違背任務本質上含有違反信託義務之特徵,分論相關之具體內涵。

選錄

背信罪的違背職務行為,一般而言,在本質上含有違反信託義務之特徵,而行為人是否違反信託義務,涉及公司經營之合理「商業判斷法則」,此項法則包括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的合理性判斷。法院在審理是類個案時,固然不能就「行為人所為決定是否正確」或「行為人應作如何的決定」等涉及商業經營的專業考量為事後審查,以免干預市場機制;然法院為維護公平正義,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違背其職務時,職責上必須審查者,自當包括行為人作成該決定時,「是否已盡其應有之謹慎態度(注意義務)」及「真心相信其決定係置於一個合理的基礎上(忠實義務)」。具體言之,欲審究行為人有無違背信託義務(即違背職務之行為),可以其決策及行為是否建立在合理性的基準上,加以綜合判斷。而此一合理性基準,並非以公司業績(或股東利益)極大化等之功利思考為唯一參考因素,尚應權衡行為人之決策內容是否符合公平原則、有無特殊性應優先考量的因素、是否兼顧非財務因素的重要性、是否只顧慮單一關係特殊的利害關係人,以及決策過程是否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等因素,為一整體性判斷。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