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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11/02
締約詐欺和履約詐欺之區分以及履約詐欺又可分為純正、不純正履約詐欺之內涵
──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八九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詐欺罪
關鍵詞: 締約詐欺履約詐欺

主旨

締約詐欺和履約詐欺之區分以及履約詐欺又可分為純正、不純正履約詐欺之內涵。

相關法條

刑法第339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締約詐欺和履約詐欺之區分以及履約詐欺又可分為純正、不純正履約詐欺之內涵。

(二)選錄原因

分論詐欺取財之不同態樣,並以具體案例涵攝。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78號刑事判決亦有此分類:「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自始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始能構成。一般而言,詐欺行為往往具有民事契約之外觀形式,主觀上不法所有之意圖則藏於行為人內心之中,不易探知,故刑事詐欺犯罪與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界線常有模糊難以釐清,犯罪人亦容易以此托詞卸責。即便如此,從吾人一般生活經驗研判,尚非不能將此隱藏於『民事債務不履行背後』的詐欺行為,依其手法區分為二:其一為『締約詐欺』型態,即被告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相對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另一形態則為『履約詐欺』,乃行為人於訂立契約之際,即欠缺對待給付之能力或資格,或自始即抱持無履約之真意,而將對方之給付據為己有。此種詐欺行為的主要內涵實為告知義務之違反(蓋從誠信契約之角度而言,當事人履約或為對待給付之誠意及能力均為他方當事人締約與否或為相對給付時首應考量之因素),換言之,詐欺成立與否的判斷,應偏重行為人取得他方給付後之作為,以其事後之作為反向判斷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之始,是否即欠缺履約能力或抱持將來不履約之故意。」

(二)相關學說

亦採納此種詐欺取財罪之分類,惟仍應符合詐欺罪之其他構成要件,諸如行為人施用詐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有財產給付,並具備貫穿之因果關係。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將詐欺取財罪區分為締約詐欺和履約詐欺,分論相異之處並涵攝於案例中;案例事實供參考。

選錄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在互負義務之雙務契約時,何種「契約不履行」行為非單純民事糾紛而該當於詐術行為之實行,可分下述二類:(一)「締約詐欺」,即行為人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上對價顯失均衡的契約。其行為方式均屬作為犯,而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著重於行為人於締約過程中,有無以顯不相當之低廉標的物騙取被害人支付極高之對價或誘騙被害人就根本不存在之標的物締結契約並給付價金;(二)「履約詐欺」,又可分為「純正的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後始出於不法之意圖對被害人實行詐術,而於被害人向行為人請求給付時,行為人以較雙方約定價值為低之標的物混充給付(如以膺品、次級品代替真品、高級貨等),及所謂「不純正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之初,自始即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價金或款項。其行為方式多屬不純正不作為犯,詐術行為之內容多屬告知義務之違反,故在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偏重在由行為人取得財物後之作為,由反向判斷其取得財物之始是否即抱著將來不履約之故意。本件上訴人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限eastms l001)預購Hot Toys MMS285復仇者聯盟2奧創紀元浩克毀滅者」之預購商品訊息,經告訴人瀏覽後下單預購,並按指示匯款新臺幣8,000元予上訴人後,告訴人遲未收到商品,即不斷向上訴人詢問出貨事宜,經告訴人於民國106年7月間查知預購商品之官方網站及其他賣家均已出貨完畢,仍未收到商品,再經連絡上訴人時,上訴人即失去任何聯繫。再佐以上訴人於相近時段之其他買家向上訴人訂購其他不同商品,同樣發生收取價金後未予出貨,事後並失去連繫,且始終未交代何以未能出貨或主動聯繫買家退款,自不能事後只以上游供應商「砍單」乙語得以自圓其說。原審基此認定上訴人成立「履約詐欺」,並詳予說明所憑論據及理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在互負義務之雙務契約時,何種「契約不履行」行為非單純民事糾紛而該當於詐術行為之實行,可分下述二類:(一)「締約詐欺」,即行為人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上對價顯失均衡的契約。其行為方式均屬作為犯,而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著重於行為人於締約過程中,有無以顯不相當之低廉標的物騙取被害人支付極高之對價或誘騙被害人就根本不存在之標的物締結契約並給付價金;(二)「履約詐欺」,又可分為「純正的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後始出於不法之意圖對被害人實行詐術,而於被害人向行為人請求給付時,行為人以較雙方約定價值為低之標的物混充給付(如以膺品、次級品代替真品、高級貨等),及所謂「不純正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之初,自始即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價金或款項。其行為方式多屬不純正不作為犯,詐術行為之內容多屬告知義務之違反,故在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偏重在由行為人取得財物後之作為,由反向判斷其取得財物之始是否即抱著將來不履約之故意。本件上訴人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限eastms l001)預購Hot Toys MMS285復仇者聯盟2奧創紀元浩克毀滅者」之預購商品訊息,經告訴人瀏覽後下單預購,並按指示匯款新臺幣8,000元予上訴人後,告訴人遲未收到商品,即不斷向上訴人詢問出貨事宜,經告訴人於民國106年7月間查知預購商品之官方網站及其他賣家均已出貨完畢,仍未收到商品,再經連絡上訴人時,上訴人即失去任何聯繫。再佐以上訴人於相近時段之其他買家向上訴人訂購其他不同商品,同樣發生收取價金後未予出貨,事後並失去連繫,且始終未交代何以未能出貨或主動聯繫買家退款,自不能事後只以上游供應商「砍單」乙語得以自圓其說。原審基此認定上訴人成立「履約詐欺」,並詳予說明所憑論據及理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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