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1/11/11
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與否之判斷
──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三○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事訴訟法/管轄
關鍵詞: 訴訟整體程序觀察

主旨

本判決表示,相牽連案件合併審判與否,甚至於合併審判後再予分離,均屬審判長之訴訟指揮權,應視個別案件審理之進度及必要,於訴訟經濟之達成及無礙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之範圍內決定,自訴訟整體程序觀察,未必應受當事人意見拘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6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與否之判斷。

(二)選錄原因

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與否應自訴訟整體程序觀察,屬訴訟指揮權行使之一環。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刑事判決:「又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與否,係屬審判長之訴訟指揮權,應視個別案件審理之進度及必要,於訴訟經濟之達成及無礙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之範圍內決定,未必應受當事人主觀意見所拘束。則法院決定是否合併審判,甚至於合併審判後再予分離,均屬訴訟指揮權行使之一環,如自訴訟整體程序觀察,並未濫用,仍難認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因此違法。」

(二)相關學說

相牽連案件實務見解係以是否判決作為合併審理之限制,惟除此之外,學說見解尚有以「第一審是否言詞辯論終結」或是「法院是否已經開始調查證據」作為區分時點,亦值參考。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說明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與否乃法官訴訟指揮之一環。

選錄

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之相牽連案件,「得」予合併審判,乃同法第6條所明定,此係使法院得藉由案件之合併審判,避免訴訟活動或證據調查重複之勞費,且防止裁判歧異,並能適切地確定刑罰權存在及其範圍,以實現妥速審判之目的。惟相牽連案件於客觀合併時(如一人犯數罪),被告固得受有避免反覆應訴之利益,但亦會使案件審理長期化、複雜化,而於主觀合併時(如數人共犯或同時犯罪等),複數被告利害未必一致,亦可能有權利保護欠周之疑慮,即應以分別審理為原則,是以就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與否,係屬審判長之訴訟指揮權,應視個別案件審理之進度及必要,於訴訟經濟之達成及無礙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之範圍內決定,未必應受當事人主觀意見所拘束。則法院決定是否合併審判,甚至於合併審判後再予分離,均屬訴訟指揮權行使之一環,如自訴訟整體程序觀察,並未濫用,仍難認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因此違法。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