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1/11/16
扣押本案之標的判斷
──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五○號裁定

概念索引:刑事訴訟法/扣押
關鍵詞: 扣押之本案

主旨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第317條),均指扣押之本案,即以與本案犯罪事實攸關者為限,若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但與他案有關,屬他案是否予以扣押或沒收問題,非本案所得審酌。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扣押本案之標的判斷。

(二)選錄原因

本案扣押以與本案犯罪事實攸關者為限,若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但與他案有關,屬他案是否予以扣押或沒收問題。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442號刑事判決有具體案例供參照:「本案係警方持法官簽發之搜索票進行搜索;搜索票記載應搜索處所為蘆洲市○○路○○巷○○弄○○號○○樓,應扣押之物為有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不法證物,亦有搜索票影本附卷可查(見偵查卷第八頁)。在搜索票要求應詳盡記載搜索之處所、對象及欲扣押之物情形下,得搜索之範圍已受到嚴格之限制,被告憲法上權利已受到保障。司法警察於搜索被告之上開處所時,發現有屬他案或究否屬他案顯有疑義之犯罪證據,而予以扣押時,因為對被告之權利並無進一步之侵害,就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予以衡酌,難認本案之附隨扣押係不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應有誤會,亦先敘明。」

(二)相關學說

學說見解於此少有爭執,乃肯認實務見解之看法。若係他案之扣押,應視有無另案扣押之爭議,並予敘明。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強調本案扣押之內涵,藉以與他案之扣押、沒收區分。

選錄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案件係指扣押之本案而言。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以與本案犯罪事實攸關者為限,若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但與他案有關,屬他案是否予以扣押或沒收問題,非本案所得審酌。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後段規定,法院判決時未諭知沒收亦未發還之扣押物,法院於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認有必要時,固得繼續扣押,而駁回當事人扣押物發還之聲請。然基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及依刑事訴訟法第223條所定「判決應敘述理由。得為抗告或駁回聲明之裁定亦同。」法院應敘明各該物品係依法得扣押之物,及其認有繼續扣押必要所衡酌之具體理由,方屬適法。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