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1/11/16
刑法第146條之「特定候選人」是否排除行為人自己?
──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三三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妨害投票罪
關鍵詞: 特定候選人

主旨

刑法第146條第2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所稱「特定候選人」是否排除行為人自己?原審採此見解,但本判決質疑,認為原審未說明該條文所稱「特定候選人」係指自己以外第三人之法理依據為何。

相關法條

刑法第146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刑法第146條之「特定候選人」是否排除行為人自己?

(二)選錄原因

實務穩定見解認為「特定候選人」係指自己以外第三人,惟尚欠缺法理依據。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特定候選人」係指自己以外第三人,惟皆未有相應之法理論述,值得後續追蹤觀察實務見解之累積。

(二)相關學說

虛遷戶籍投票罪另一爭點在於既未遂之判斷,最高法院對於虛遷戶籍投票罪之既未遂標準,主張領票完成為本罪之既遂時點,虛遷戶籍為本罪之著手時點。此一見解不值得贊同。學說上認為:本罪之立法意旨,在於保障構成國家權力行使基礎之投票結果的合法形成,犯罪既遂應以投票結果違法形成為實質要件。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認為原審未說明該條文所稱「特定候選人」係指自己以外第三人之法理依據為何。

選錄

刑法第146條第2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下稱「虛遷戶籍投票罪」),係針對所謂「選舉幽靈人口」而設之處罰規定,依其立法理由說明:公職人員經由各選舉區選出,自應獲得各該選舉區居民多數之支持與認同,始具實質代表性,若以遷徙戶籍但未實際居住戶籍地之方式,取得投票權參與投票,其影響戕害民主選舉之精神甚深等旨,足見維護投票結果之正確性,係本罪保護之法益,目的使投票結果能忠實反應民意,落實主權在民之精神。本件原判決於理由內說明:甲坦承並未實際居住其胞兄乙所提供位於高雄市某號之寄籍地,與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因甲要參加A里長選舉,所以將其本人、其母丙,以及其子丁等3人戶籍均遷移至前揭伊所提供地點等語相符,因認甲將其本人戶籍遷移至上開寄籍地行為,係為取得A里長候選人資格,其並未實際居住在該寄籍地等情。倘若無訛,甲既未實際居住上開寄籍地,其以遷移至該寄籍地方式取得A里長候選人資格,似亦同時以該虛遷戶籍方式而取得該里長選舉投票權。再觀諸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認其於107年11月24日里長選舉投票日,有前往A選舉區內投開票所投票之事實。果爾,甲以虛遷戶籍方式,取得A里長選舉投票權,且為該次里長選舉投票行為,似已該當刑法第146條第2項虛遷戶籍投票罪之構成要件。原判決雖以刑法第146條第2項所稱「特定候選人」係指自己以外之第三人,及甲虛偽遷徒戶籍係為取得該選舉區里長候選人資格為由,認定甲所為不構成上開犯罪,然並未說明該條文所稱「特定候選人」係指自己以外第三人之法理依據為何,且對於未實際居住寄籍地但已登記為候選人之甲,其上開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行為,是否影響選舉之公平與公正,暨有無侵害上開虛遷戶籍投票罪所保護投票結果正確性之國家法益,亦未加以論述說明,復未進一步詳細剖析論述甲上開虛偽遷徙戶籍而投票,何以並未影響由具有實質代表性選舉權人表達其等政治意志之投票結果,而與本罪保護投票結果正確,使投票結果忠實反應民意,落實主權在民目的無涉之法理上依據,遽謂甲本件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將本人戶籍虛偽遷移至上開寄籍地而為投票之行為,與刑法第146條第2項虛遷戶籍投票罪犯罪構成要件不符,而為有利於甲之認定,依上述說明,難謂無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