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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12/02
緩刑是否具有上訴利益以及應如何判斷
──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七七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事訴訟法/上訴
關鍵詞: 緩刑之上訴利益

主旨

討論緩刑宣告是否具有上訴利益。其認為,被告對於法院是否宣告緩刑、期間長短及有無附負擔或條件,具有上訴之「訴訟利益」。但是,被告是否適宜宣告緩刑、緩刑期間及緩刑宣告的負擔或條件,則屬法院裁量事項,只要非出於恣意,自不能指為違法。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62、367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緩刑是否具有上訴利益以及應如何判斷。

(二)選錄原因

上訴利益之判斷以及緩刑是否具有上訴利益之論述。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090號刑事判決則係撤銷緩刑係對被告不利益之論述,供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所定禁止不利益變更之法則,其所謂不利益,應從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所宣告主文之刑(刑名及刑度)形式上比較外,尚須總體的綜合觀察,將二判決對應比較,凡使被告之自由、財產、名譽等受較大損害者,即有實質上之不利益。緩刑之宣告,本質上無異恩赦,得消滅刑罰權之效果,故在法律上或社會上之價值判斷,顯對被告有利,若無同條但書所定例外情形,將第一審諭知之緩刑宣告撤銷,即屬不利益變更。」

(二)相關學說

學說見解認為有無上訴利益,應就訴訟之整體為客觀觀察,甚而納入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單以判決主文作為判斷標準,其最有利於被告之判決為無罪判決,其次依序為免訴判決、不受理判決、管轄錯誤判決、有罪免刑判決、有罪科刑判決併宣告緩刑、有罪科刑判決但未宣告緩刑。凡被告就後者請求為前者之判決,均屬有上訴之利益。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本判決討論緩刑宣告是否具有上訴利益進行論述,並以個案事實涵攝。

選錄

有無上訴利益,應就訴訟之整體為客觀觀察,並納入社會通念加以判斷。而緩刑係暫緩刑之執行之意,行為人因犯罪行為而被法院論罪科刑,具有明確之刑罰宣示,但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認為給予其更生機會較為適當時,乃另設一定觀察期間延緩其刑之執行,迨其緩刑期間屆滿而未被撤銷時,其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故緩刑之性質,仍屬刑罰權作用之一環,具有預防再犯罪之功能,其宣告本質上為恩赦,具有暫緩執行之效果,可避免被告被剝奪人身自由之不利益,並有消滅刑罰權之效果,無論在法律上或社會上之價值判斷,均認對於被告有利,但就預防再犯罪而言,唯有藉由對被告本身充分瞭解,例如由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之動機、目的及犯後態度等推知被告對其行為看法及將來發展等,始能判斷其在緩刑期間與之後的生活中是否會再犯罪。亦即依憑前述各種因素對被告為整體評價,作為法院判斷其是否適宜宣告緩刑,以及進一步依據個案情況決定緩刑期間,及所應採取的積極協助措施,並將之作為緩刑宣告的負擔或條件。又因要求被告履行或各種事項之負擔指令,往往參雜道德教化、懲罰、保安處分或滿足被害人之損害等多種性質,必定限制被告一般行為自由或財產,則法院是否或如何宣告緩刑,對於被告之影響程度並不亞於所犯刑名及刑度。應認當事人對於法院是否宣告緩刑、其期間長短及有無附負擔或條件等事項,具有上訴之「訴訟利益」。惟被告是否適宜宣告緩刑、緩刑期間及緩刑宣告的負擔或條件,均屬法院裁量之事項,只要非出於恣意,自不能指為違法。本件上訴人指摘原審諭知前揭緩刑期間過長,惟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就此有何出於恣意之違法或不當,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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