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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11/23
若委任契約之當事人間信賴關係已有所動搖,委任人是否仍受不得任意終止之特約所拘束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號判決

概念索引:債各/委任契約

主旨

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28條、第549條第1項分別明定。而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故不論有無報酬,因何理由,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均得隨時予以終止。縱使當事人間有不得終止之特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倘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強令其繼續委任,實與成立委任契約之基本宗旨有違,故不得以特約排除第54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若委任契約之當事人間信賴關係已有所動搖,委任人是否仍受不得任意終止之特約所拘束?

(二)選錄原因

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實務基此特性,肯認縱使當事人間特約排除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信賴關係動搖時,仍得任意終止委任契約,本判決仍延續此一實務立場。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75號判決即已闡釋,若委任契約當事人間信賴關係已有動搖,縱有不得終止之特約,當事人之一方仍得隨時予以終止,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惟終止契約不失為當事人之權利,雖非不得由當事人就終止權之行使另行特約,然按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而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基本宗旨。因此委任契約縱有不得終止之特約,亦不排除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適用。」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被上訴人與訴外人A公司簽訂契約,由A公司向被上訴人購買房地,並簽訂管理委託契約,約定由被上訴人負責該公司承購之旅館及共同使用部分之管理事項。嗣上訴人自A公司受讓系爭房地所有權,通知被上訴人自98年3月1日起由其按月繳納系爭房地之管理費,詎其自102年5月起即未繳納管理費。被上訴人乃訴請上訴人給付自102年5月起至同年9月止之管理費共226萬餘元本息,並依系爭管理委託契約、系爭自律公約第15條、適用或類推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為給付;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長期濫用公共基金,拒不對帳,已致兩造間喪失信賴關係,其得隨時終止系爭管理委託契約,而其於前案已透過書狀向被上訴人為終止系爭管理委託契約之意思表示,故被上訴人請求管理費應屬無據,資為抗辯。問何人有理?對此,最高法院提示,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性質係屬以信賴關係為基礎之委任契約,似不得以該契約第2條約定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終止契約等語,即認上訴人已拋棄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之任意終止權,而不得終止契約。

選錄

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28條、第549條第1項分別明定。而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故不論有無報酬,因何理由,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均得隨時予以終止。縱使當事人間有不得終止之特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倘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強令其繼續委任,實與成立委任契約之基本宗旨有違,故不得以特約排除第54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次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為民法第98條所明定,而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一般客觀情事、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是否符合公平原則。 原審既認被上訴人因繼受A公司之權利義務,與上訴人間存有管理委託契約之法律關係,倘其契約性質係屬以信賴關係為基礎之委任契約,能否以該契約第2條約定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終止契約等語,即認上訴人已拋棄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之任意終止權,不得終止契約?已非無疑。又上訴人於103年7月16日書狀,既已載明「……被告B產業公司亦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被告B產業公司自102、5、1起已停付管理費,……應可認為係:被告B產業公司有不願付費委任之情形……原告C建設公司……不會因該終止委任契約而受損害。」;另104年10月3日存證信函亦載明「本公司已清楚表示,終止與C建設公司管理委任之關係。……」;又上訴人於106年12月間與D投資、E投資等股份有限公司另共同寄發終止函予被上訴人,亦表明「此係假設確定判決認定雙方存有委任關係者,非表示承認雙方仍有委任關係存在」等情,能否謂上訴人於上開103年7月16日書狀及104年10月3日存證信函之真意均無終止委任被上訴人之意思?非無斟酌研求之餘地。又上訴人為上開表示後,被上訴人是否仍繼續為上訴人處理委任事務?亦非不得據為合理探求上訴人真意之客觀情事。乃原審未遑細究,僅以上訴人並未於上開書狀及存證信函明白表示以該文書終止系爭管理委託契約,遽認兩造間之委任關係繼續存在,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亦嫌速斷。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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