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1/12/09
文化資產認定與判斷餘地
──最高行政法院一○八年度上字第一一四三號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法/判斷餘地
關鍵詞: 文化資產專業判斷判斷餘地恣意濫用歷史建築、地域風貌、 民間藝術特色、地區性建造物類型、 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

主旨

法院對審議會就文化資產認定之專業判斷,承認其判斷餘地。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0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文化資產認定與判斷餘地

(二)選錄原因

本件對指定為文化資產認定,法院應尊重專家組成之審議委員會之判斷,有所闡釋。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是於具體之個案中,該特定之標的物是否屬於文化資產,及屬於何種類別之文化資產,自應由專家組成之審議委員會,本於專業素養而為判斷,倘其判斷並無前述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法院自應尊重其判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有關之委員會如係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指揮時,則行政法院之審查受有限制。蓋此等委員會對產生疑問之事項,較行政法院更具有作成適當決定之能力。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法院對審議會就文化資產認定之專業判斷,固予一定程度之尊重,而承認其判斷餘地。然而對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

選錄

(三)查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款規定所稱之「歷史建築」及依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謂之「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等,均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且得否指定為文化資產,涉及文化價值判斷及屬於高度專業範疇,由多方專家組成審議會,本於專業素養為判斷。法院對審議會就文化資產認定之專業判斷,固予一定程度之尊重,而承認其判斷餘地。然而對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其情形包括: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3.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4.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5.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6.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7.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8.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等。是以,得否登錄為歷史建築之文化資產,依上開規定應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議會,本於專業為判斷,法院對該判斷應予尊重,倘經審查行政機關作成判斷時並無上開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要難任意指摘其有違法之情形,此亦為釋字第462號解釋所揭櫫「……故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等語之真意。
(四)資產之文化價值的判斷不易,是否值得保存的公共利益亦難以衡量,為解決解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的困難,由前揭規定可知,處理文化資產認定的相關實體問題是經由專家的參與,透過常設機制建立的審議會,具有別於諮詢之審議功能,該審議會對於文化資產之指定與登錄所為審議具有價值判斷的內容。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