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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1/13
幫助犯之精神幫助態樣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九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幫助犯
關鍵詞: 精神幫助

主旨

行為人到正犯放火現場為談判助勢,已給予他人精神上之助力,行為人固未參與任何放火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但對於正犯故意放火當有認識,而仍在場全程陪同,不僅客觀上對正犯放火已予以精神助力,且其主觀上亦有幫助(精神幫助)該放火犯罪之意思。

相關法條

刑法第30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幫助犯之精神幫助態樣。

(二)選錄原因

具體個案說明精神幫助之成立以及個案涵攝。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57號刑事判決有幫助犯之成立要件:「幫助人提供之幫助行為,對於正犯實行本罪之犯行及結果,應存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幫助犯。亦即幫助行為必須對於犯罪流程產生實際上(或係精神或係物質)之影響,有所因果貢獻,才能歸責給幫助犯,如果正犯根本未使用幫助犯給予之物質助力,而該物質助力也未對正犯犯行提供任何精神幫助,則對正犯犯行及犯罪結果皆欠缺因果貢獻之幫助行為,仍不能論以幫助犯。」

(二)相關學說

學說見解提出精神幫助犯之脫離與中止:從精神幫助的面向來說,重點在於因果關係,更明顯的是,幫助犯的因果關係僅是一種無形的支持,而非自然科學上的因果作用力,無法以條件關係理解之,因此,其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同樣的,也僅是指對於主行為人犯意的樣貌有所影響而已,例如犯意的強化,或是提供主行為人之前沒想到過的犯罪動機。是故,在談清除幫助犯的因果關係時,所思考的內容其實在於,行為人原先的影響力是否已經去除,幫助者是否仍須對於既遂之結果負責。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以具體個案說明精神幫助之構成。

選錄

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而言。是行為人對其幫助之行為與被幫助犯罪侵害法益之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之認知,仍屬意為之,即得認有幫助犯罪之故意,要不因其所為非以助益犯罪之實行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異其結果;且其所為之幫助行為,基於行為與侵害法益結果間之連帶關聯乃刑事客觀歸責之基本要件,固須與犯罪結果間有因果關聯,但不以具備直接因果關係為必要,舉凡予正犯以物質或精神上之助力,對侵害法益結果發生有直接重要關係,縱其於犯罪之進行並非不可或缺,或所提供之助益未具關鍵性影響,亦屬幫助犯罪之行為。原判決……說明:上訴人之所以到現場即係為甲與乙之賭債談判助勢,已給予甲精神上之助力,其又於乙未依約到場,甲縱火燒車洩憤時在場觀看未加阻止,復於火勢延燒爆炸聲大起之際未曾離去或質疑甲所為,反一路跟隨甲前往乙住處,途中甲高舉隨身攜帶之不明槍枝(未扣案)對空鳴槍(無證據證明有殺傷力),上訴人手持開山刀,丙則跟隨在後,欲使乙住處之監視錄影器錄得其等身影之情狀以觀,上訴人固未參與任何放火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但對於甲故意放火,當有認識,而仍在場全程陪同,不僅於客觀上對甲放火燒車已予以精神上之助力,且其主觀上亦有幫助(精神幫助)甲該放火犯罪之意思甚明,況上訴人於第一審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有本件幫助放火犯行不諱,均已依據卷內資料詳加剖析論述綦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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