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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1/20
英美法中搜索時之一目瞭然法則於個案中之運用
──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事訴訟法/扣押
關鍵詞: 一目瞭然

主旨

另案扣押長槍的合法性。其表示,扣押之另案證據,必須於合法搜索過程中,毋庸另啟搜索行為,即自然地為執行人員視線所及,而一目瞭然即可發現者,英美法謂「一目瞭然」法則,於未偏離原程序之常軌中併予扣押此等證據,因較諸原搜索行為,並未擴大或加深對受搜索人隱私之干預,自可毋庸重為司法審查。

相關法條

刑法第152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英美法中搜索時之一目瞭然法則於個案中之運用。

(二)選錄原因

具體個案適用一目瞭然法則與刑事訴訟法中另案扣押之關係。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刑事判決亦有類似闡釋:「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另案扣押」採「一目瞭然」法則之意旨,即執法人員在合法執行本案「勘察、採證」時,若在目視範圍以內,發現存有另案犯罪之合理依據而屬於另案應扣押之物,即得無令狀予以扣押之;反之,則應依法定程序向法官聲請令狀始得為之。又所謂另案,只需為本案以外之刑事犯罪案件即可,至於是否已經偵查機關所發覺、是否已進入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在所不問,以便機動性地保全該證據,俾利於真實之發現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二)相關學說

學說上對於一目瞭然法則亦採取肯定見解,肯認在執行搜索時,為執行人員視線所及,而一目瞭然即可發現者,亦可予以扣押,有學者建議一目瞭然法則應僅得以眼睛查看,且僅限於能容納人之場所。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說明「另案扣押」採「一目瞭然」法則之內涵,並以具體個案說明之。

選錄

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之「另案扣押」,係指執法人員在合法執行本案搜索、扣押時,發現他案應扣押之物,為掌握調查取得證據之先機,而當場及時予以扣押,期有助於該他案發現真實,乃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此等扣押,不須就該他案證據重新聲請法官審核、簽發搜索票,性質上屬無票搜索之一種,乃「法官保留」原則之例外。然為符合上開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精神,解釋上,所扣押之另案證據,一則必須係於合法搜索過程中,毋庸另啟搜索行為,即自然地為執行人員視線所及,而一目瞭然即可發現者,英美法謂之為「一目瞭然」法則,於未偏離原程序之常軌中併予扣押此等證據,因較諸原搜索行為,並未擴大或加深對受搜索人隱私之干預,自可毋庸重為司法審查。卷查,本案經第一審法院法官108年8月1日核發交付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執行之搜索票共3紙,其搜索票內容除同一記載:「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有效期間:民國108年08月05日06:00起至108年08月06日18:00時止」「受搜索人姓名:彭○祥」、「應扣押物:有關違反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證物」外,有關搜索範圍處所則分別載為新竹縣新埔鎮○○○號(下稱28號房屋)、新竹縣新埔鎮○○○段○地號上鐵皮屋(下稱68號鐵皮屋)及新竹縣新埔鎮○○○地號上鐵皮屋(下稱69號鐵皮屋),而負責執行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員係於108年8月5日7時20分、7時30分、9時40分接續至69號鐵皮屋、68號鐵皮屋及28號房屋搜索,除於68號鐵皮屋內扣得改造長槍、槍管、喜得釘、彈簧、改造子彈彈殼、鋼珠、安非他命、吸食器、挖土機及自小貨車等物外,餘2處所均未發現應行扣押物,此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稽。又上揭扣押物品除安非他命、吸食器、挖土機及自小貨車外,其餘物品固非屬前開搜索票記載應扣押之物,惟原判決已敘明依憑證人即員警梁育維於第一審之證述及第一審勘驗搜索錄影光碟結果,認定警員於執行搜索時,發現本件土造長槍時,係就近擺放上訴人座位旁邊桌下,並無外包裝包覆等旨。是警員係因目視可及,而起出系爭長槍,且該長槍等物雖非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本案應扣押物,然或為犯罪之違禁物,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實已存在有「另案」犯罪之合理跡證,並足認有相當理由,相信係應扣押之物,執法警察為避免證據湮滅,既在搜索處所意外發現之物,依法自得為「另案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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