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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2/17
辦理刪除套繪管制之登記
──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六號判決

概念索引:物權、所有權

主旨

鄰地所有人若出具未附期限之土地同意書,致使用執照註記之鄰地土地套繪無期限,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自有違財產權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6號解釋意旨參照),而屬對鄰地所有權之妨害。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若所有人之土地遭套繪管制,需經鄰地所有人辦理農舍變更為住宅始得解除者,所有人得否行使妨害除去請求權,訴請鄰地所有人辦理刪除套繪管制之登記?

(二)選錄原因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若未經解除套繪管制者,不得辦理分割或無法建築使用,所有人之財產權自受有限制。本判決賡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6號解釋意旨,肯認鄰地所有人若出具未附期限之土地同意書,致使用執照註記之鄰地土地套繪無期限者,即屬對鄰地所有權之妨害。

二、相關實務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6號解釋表示:「建築物所有人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而由鄰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該同意書應許附期限;鄰地所有人提供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附有期限者,如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使用執照,自應發給定有相應期限之變更使用執照,而僅對鄰地為該相應期限之套繪管制;另同意使用土地之關係消滅時(如依法終止土地使用關係等),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或依鄰地所有人之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始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被上訴人共同購買004地號土地,嗣分割出系爭土地。現系爭土地及004地號土地遭上訴人所有農舍申請使用執照,套繪作為建築基地。被上訴人因該土地套繪,致無法以系爭土地作為建築使用,其得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求為命上訴人辦理刪除套繪管制登記?對此,原審法院審認被上訴人所有系爭土地遭套繪管制,其土地所有權能已受妨害,上開套繪管制,只能以上訴人辦理系爭農舍變更為住宅之方式,始得解除,且無困難之處,被上訴人自得訴請上訴人就系爭使照所載屬於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土地,辦理刪除套繪管制之登記;斯項保障被上訴人財產權之見解並經最高法院予以維持。

選錄

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該條所謂妨害所有權者,乃指以占有所有物以外之方法,客觀上不法侵害所有權或阻礙所有權人圓滿行使所有權之行為或事實均屬之。則鄰地所有人若出具未附期限之土地同意書,致使用執照註記之鄰地土地套繪無期限,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自有違財產權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6號解釋意旨參照),而屬對鄰地所有權之妨害。
原審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綜合全辯論意旨,認定被上訴人所有系爭土地遭套繪管制,無法建築使用,其就系爭土地所有權能之行使已受妨害,上開套繪管制,只能以上訴人辦理系爭農舍變更為住宅之方式,始得解除,而此變更既合於規定,又無困難之處,被上訴人於買受系爭土地時,復無從得知套繪管制之情形,上訴人拒不配合辦理解除,有悖於誠信原則,被上訴人自得訴請上訴人就系爭使照所載屬於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土地,辦理刪除套繪管制之登記等情,所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另上訴人抗辯系爭土地不足0.25公頃,縱解除套繪管制,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不得興建農舍,故無權利保護必要。惟系爭土地面積縱不足0.25公頃,被上訴人於解除套繪管制後,仍得以與鄰地使用合併等方式行使權利,難認本件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原判決就此雖未詳加論述,然不影響判決結果,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1規定,仍應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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