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2/03/08
行賄備忘錄是否可依傳聞例外作為證據
──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六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事訴訟法/傳聞例外
關鍵詞: 行賄備忘錄

主旨

證人行賄備忘錄(記載交付賄款時段、起始日期、交付地點或頻率經過等枝節性事項),是否可依傳聞例外作為證據。本判決採肯定說,認為:供述者於事件甫發生當時或前後,非預期供訴訟使用,基於備忘之目的針對該事件所為之紀錄,除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2款具公示性或例行性之情形外,若符合同條第3款規定,該事件備忘錄文書因具特信性,正確性極高且欠缺虛偽記載動機,亦有證據能力。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行賄備忘錄是否可依傳聞例外作為證據。

(二)選錄原因

行賄備忘錄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取得證據能力。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刑事判決認為詐騙集團繼仔之績效表亦屬於特信性文書:「……本件經由司法警察將查扣之薛燕淇(另案通緝)筆記型電腦予以破解,並取得儲存其內之績效表(業績表)等電磁紀錄,乃電信詐騙集團用以記錄各該成員每日工作表現之內部文書,攸關機房一、二、三線人員之業務實績及獲利多寡,無論就機房管理階層或實際從事電話詐騙之執行者而言,皆係依賴上開績效表之正確填載,始能考核個別成員之工作表現或結算其報酬數額。是以上開績效表所記載之電信詐騙成果,應係於被害民眾匯入款項,確認詐欺所得成功得手後,隨即加以記錄填載,正確性極高,且幾乎為不間斷、有規律、機械性之連續紀錄,用以確認該詐騙機房個別成員之工作表現及業務實績,從而明瞭集團整體之損益情形,乃基於經營管理需要而為日常性之記載。尤其電信詐騙機房之內部績效統計資料,事涉犯罪參與情節及不法所得之揭露,理應力求隱密,負責填載績效之內部成員應無日後以此作為證據使用之心理預期,自始欠缺不實登載之動機,其不實之可能性甚小,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相當之關連性,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規定,自得作為證據等旨甚詳,核其所為之論斷,於法尚無不合。」

(二)相關學說

我國學說見解有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特信性文書,實務上常以本條作為傳聞證據例外允許之規範,惟學說對此有所批評,認為實務常濫用相關規定,蓋許多特信性文書仍以供述證據為基礎,不論是筆錄或是鑑定報告,皆不應凌駕於直接審理原則,須保障對質詰問權。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認為行賄備忘錄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取得證據能力。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