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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3/29
正當防衛之概念闡釋與自保之內涵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一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正當防衛
關鍵詞: 自保

主旨

行為人自陳「我是被家暴,他外遇,他欺負我」,將他(被害人)所有之土地及建物過戶至自己名下,以求「自保」,主張偽造文書行為是正當防衛或誤想防衛。本判決分析正當防衛要件,予以駁斥,並稱行為人「自保」之說,毋寧乃犯罪動機及目的,其所為與出於防衛意思之正當防衛情形迥異。

相關法條

刑法第23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正當防衛之概念闡釋與自保之內涵。

(二)選錄原因

具體案例說明個案有無自保之阻卻違法事由。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刑事判決對於自保之主張,乃綜合正當防衛之內涵個案判斷:「查被害人RUSDIN、DRIYANTORO遭被告持尖刀追殺之際,並未有任何攜帶兇器或傷害被告等行為,而被告於警詢、偵審亦自認「當時確實並無看到上開被害人有持任何兇器,伊僅係擔心害怕而主動殺之」等情,足認被告刺斃RUSDIN、DRIYANTORO當時之客觀情勢,被告並無任何遭受不法之侵害,而有持扣案之上開尖刀刺殺被害人等之必要,被告主張正當防衛自無可取。」

(二)相關學說

我國學說見解認為自保究否成立正當防衛,需要個案判斷正當防衛之主客觀要件,亦即客觀上有防衛情狀、主觀上具有防衛意思;若有所欠缺,則進入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討論脈絡之中。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以具體事例說明自保與正當防衛之關係。

選錄

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係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因之正當防衛,必以基於防衛之意思,對於現在不法侵害所為之防衛行為,始足成立,倘非出於防衛之意思,則與正當防衛之情形有別。所謂不法之侵害,係指對於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施加實害或危險之行為;所稱權利,則係指刑法及其特別法保護之法益。又所稱現在,乃有別於過去與將來而言。過去與現在,係以侵害行為已否終了為準;將來與現在,則以侵害行為已否著手為斷。若侵害已成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行為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均無由成立正當防衛。至於誤想防衛,則是指現在不法之侵害並不存在,行為人卻誤認其存在,進而實施防衛行為之情形而言。倘行為人並無誤認有現在不法侵害之存在,自無構成誤想防衛之餘地。卷查:上訴人於第一審及原審所辯「為求自保」乙節,乃指涉告訴人與他人通姦、逼迫其離婚,上訴人唯恐將來生活頓失所依,乃以事實欄所載之不法行為,將告訴人所有之土地及建物過戶至自己名下。依上訴人所述,其過戶行為無非係為確保其將來經濟不虞匱乏,惟告訴人於上訴人行為時,客觀上既無何所謂現在不法侵害法益(權利)之行為,上訴人主觀上即無認定或誤認其存在之可言。所謂「自保」之說,毋寧乃上訴人之犯罪動機及目的,其所為與出於防衛意思之正當防衛情形迥異。此情參之上訴人於原審供稱:「我是被家暴,他外遇,他欺負我,我才做這些事情」等語,尤見其實。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或誤想防衛乙節,其理由內未說明何以不構成,尚與理由不備之情形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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