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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6/14 |
被告對於不同判決之上訴利益次序比較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四判決
概念索引:刑事訴訟法/上訴
主旨
被告上訴應有上訴利益,否則應以法律上不應允許,應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判決指出,依判決之種類,其對被告最不利至有利之次序為:科刑、免刑、管轄錯誤、不受理、免訴、無罪之判決。若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僅就原判決聲明不服,並非求為更有利種類之判決,甚至求為更不利種類之判決,即無上訴利益。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95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被告對於不同判決之上訴利益次序比較。
(二)選錄原因
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求為更有利種類之判決,否則即無上訴利益。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27號刑事判決亦有類似論述:「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有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依判決之種類,對被告最不利至有利之次序為:科刑、免刑、管轄錯誤、不受理、免訴、無罪之判決,若僅對原判決聲明不服,並非求為更有利種類之判決,即無上訴利益之可言。」
(二)相關學說
我國學說見解對於欠缺上訴利益之情形,其訴訟法上之效果如何,存有不同見解。有認屬於上訴權之有效要件者,主張具備上訴之利益,係上訴之進行要件,若不具此項要件,應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相對的,亦有學者主張上訴利益與上訴理由頗有關係,倘無上訴利益應認為無上訴理由,即可以上訴無理由而駁回其上訴。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簡潔說明上訴利益之次序,供讀者參考。
選錄
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有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又依判決之種類,其對被告最不利至有利之次序為:科刑、免刑、管轄錯誤、不受理、免訴、無罪之判決。若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僅就原判決聲明不服,並非求為更有利種類之判決,甚至求為更不利種類之判決,即無上訴利益可言,則其所提之上訴即非法律上所應准許,第三審法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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