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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7/21
有關進口貨物在關稅法上之類別歸屬,是否需透過立法程序予以變更
──最高行政法院一○九年度上字第八二○號判決

概念索引:憲法/稅捐法定原則
關鍵詞: 稅率稅捐構成要件立法程序公告稅捐法定原則反覆適用、通案歸列、稅則變更、 法律見解信賴保護

主旨

稅率為稅捐構成要件,其變動務必踐行立法程序並公告之,此為稅捐法定原則。

相關法條

憲法第19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有關進口貨物在關稅法上之類別歸屬,是否需透過立法程序予以變更,及是否有信賴保護之問題?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稅捐法定原則之內涵,更與信賴保護原則攸關,值得讀者思考。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或縮減法律所賦予之租稅優惠,則非憲法第19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釋字第674號、第692號、第703號及第706號解釋參照)。

(二)相關學說

稅收之徵免涉及國家財政收入之整體規劃,具有民意基礎之立法機關及具備專業能力之行政機關,基於組織功能最適性的考慮,毋寧應該保有較大的裁量空間(或稱形成自由)。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一)稅率為稅捐構成要件,其變動務必踐行立法程序並公告之,此為稅捐法定原則。
(二)涉及具反覆適用性質之通案歸列稅則變更,雖無庸透過立法程序予以變更,但發生如何兼顧人民對原先法律見解之信賴,是否應予保護之問題。

選錄

惟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蓋稅捐本質上為對人民財產之侵害,必須依據法律始得課徵,而稅率為稅捐構成要件,其變動務必踐行立法程序並公告之,此為稅捐法定原則,以維護人民財產權。惟有關進口貨物在關稅法上之類別歸屬(即如何在稅則號別中所列各式各樣的產品,歸入其中之一特定產品),乃屬「將實際存在之貨品,涵攝至稅則號別所抽象定義之『特定貨物法律概念』」中,核屬法律涵攝議題,前已述及。是海關對於進口貨品之稅則歸列先後不同會因而導致稅率不同,倘之前經由長時間及案例數量之累積,該等具體化涵攝至稅則號別之見解,儼然成為人民及國家各部會(包括海關)就該進口商品稅率之共識,擬變更該等因長期涵攝所生之共識,屬於法律見解之變更;當其涉及具反覆適用性質之通案歸列稅則變更,雖無庸透過立法程序予以變更(因為海關進口稅則該等抽象規範本身並無錯誤),但發生如何兼顧人民對原先法律見解之信賴,是否應予保護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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