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2/07/21
強盜罪的主觀與客觀構成要件內涵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四一號刑事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強盜罪

主旨

刑法第328條強盜罪之「不法意圖」,應以行為人有無民事上之請求權存在為斷。又所謂「不能抗拒」,不論使被害人處於不能抗拒或難以抗拒之狀態均屬之。

相關法條

刑法第328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刑法第328條強盜罪之不法所有意圖應如何認定?又「至使不能抗拒」之應達到何種程度?

(二)選錄原因

詳盡說明強盜罪的主觀與客觀構成要件內涵。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59號判決持類似見解:
「刑事法關於財產犯罪所定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條件,即所稱之『不法所有意圖』,係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言。該『不法所有』云者,除係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外,其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之意圖,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逾越通常一般之人得以容忍之程度者,自包括在內。又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係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施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所謂『不能抗拒』,係指行為人所為之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足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而言。至強暴、脅迫手段,祇須壓抑被害人之抗拒,足以喪失其意思自由為已足,不以被害人實際有無抗拒行為為斷。」
就強盜罪「至不能抗拒」要件,過往實務見解亦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03號判決:
「搶奪與強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搶奪僅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若施用強暴、脅迫或他法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而強盜罪之所謂『不能抗拒』,係指行為人所為之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足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而言。另按是否『不能抗拒』,除應考量行為人所實施之不法手段是否足以抑制通常人之抗拒,使之喪失自由意思外,並應就被害人之年齡、性別、性格、體能及當時所處環境等因素,加以客觀之考察,以為判別標準。」

(二)相關學說

就「不法所有意圖」要件,學說上首先認為「所有意圖」可進一步解析為「積極地納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之意思」與「消極地剝奪所有意思」。採取嚴格見解者,認為行為人需以所有權人自居,即需同時具有利用處分該物之意思(積極要素),以及排除真正權利人之意思(消極要素),始能成立;亦有採取較寬鬆見解者,認為只要行為人在經濟上具有與所有人享有同等利益或同等支配地位時,而不需具備排除權利人之意思,即得認定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另就所謂「不法」,則指行為人對於取得之物欠缺一個無抗辯存在的請求權,意即不法性之判斷,應以是否侵害民事上之所有權秩序為準。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本判決針對強盜罪要件為說明,認為所有意圖是否「不法」,乃以行為人有無民事上之請求權存在為斷,而所謂「不能抗拒」,舉凡足以壓抑被害人支配財產之意思決定自由,不論使被害人處於不能抗拒或難以抗拒之狀態均屬之。

選錄

強盜罪之成立,行為人除於客觀上有使用強暴、脅迫等至使不能抗拒之手段而取被害人之財物外,主觀上並須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為要件。所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係指行為人自知對於該項財物並無法律上正當權源,而圖謀據為自己所有而言;如自信確有法律上正當所有之原因,縱其取物之際,手段涉及不法,仍與強盜罪之主觀意思要件不合。而該主觀上所有意圖是否「不法」,實務上則以行為人有無民事上之請求權存在為斷。又所謂「不能抗拒」,舉凡足以壓抑被害人支配財產之意思決定自由,不論使被害人處於不能抗拒或難以抗拒之狀態均屬之,而是否達於不能或難以抗拒之程度,應綜合行為之方法、性質及行為當時客觀存在之具體狀況,例如犯罪之時、地、犯罪之手段及犯人之人數等各項相關因素,予以客觀評價。至被害人實際上有無抗拒行為,與本罪成立不生影響;易言之,是否「不能抗拒」,原則上應以一般人之心理狀態為準;如行為人所實施之不法手段足以抑制一般人之抗拒,使之喪失自由意思,即與前述不能抗拒之意義相當。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