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2/07/21
讓與擔保契約及借名登記契約可否併存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二號民事判決

概念索引:物權/讓與擔保
關鍵詞: 讓與擔保借名登記

主旨

按讓與擔保係指為擔保債務人之債務,移轉標的物之財產權於擔保權人,使擔保權人於擔保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之行為,俟債權清償後,該擔保物即應返還於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將擔保物變賣受償。此與借名登記財產雖約定以出名人名義登記,仍由借名人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者,性質上難以相容。是讓與擔保契約與借名登記契約,應無併存之可能。

相關法條

民法第528條、第870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讓與擔保契約及借名登記契約可否併存?

(二)選錄原因

本判決自財產之用益權限歸屬,指明讓與擔保契約與借名登記契約之性質互斥難以相容,殊值留意。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34號判決揭示,若擔保物價值超過擔保之未償債權,擔保權人應返還剩餘價值予債務人或第三人,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又讓與擔保,係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人之債務,將擔保標的物之財產權移轉於擔保權人,擔保權人僅於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標的物之財產權。因屬擔保物權性質,就具有登記公示外觀之不動產,其讓與擔保之成立,僅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擔保權人為已足,債務不履行時,擔保權人得依約定方法就該擔保物取償。亦即,擔保權人可取得標的物之一定價值,用以優先清償擔保之債權,此際擔保權人不論以變賣受償或估價受償(包括擔保物所有權確定由擔保權人取得)方式,進行換價處分及優先受償程序,擔保權人均負有清算之義務。如擔保物價值超過擔保之未償債權,並應返還剩餘價值與債務人或第三人。」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上訴人積欠被上訴人款項,將所有房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由被上訴人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據以清償系爭借款,兩造間契約應如何定性?對此,原審法院審認乃非典型讓與擔保、借名委任、消費借貸預約之混合無名契約,惟經最高法院揭櫫讓與擔保及借名登記契約無從併存;另隱約提點被上訴人以系爭房地設定抵押並清償原抵押貸款後尚有餘額,然未以之抵付上訴人積欠之借款,卻將部分款項交付予上訴人,似見兩造約定移轉登記目的,乃欠缺擔保上訴人債務之意思,似非讓與擔保契約。

選錄

按讓與擔保係指為擔保債務人之債務,移轉標的物之財產權於擔保權人,使擔保權人於擔保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之行為,俟債權清償後,該擔保物即應返還於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將擔保物變賣受償。此與借名登記財產雖約定以出名人名義登記,仍由借名人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者,性質上難以相容。是讓與擔保契約與借名登記契約,應無併存之可能。原審遽認兩造間系爭契約,乃混合讓與擔保與借名契約性質,已非允洽。參之兩造間對話錄音譯文,被上訴人迭稱:「……過戶這個事情,為了去拿房子出來變現金大家週轉……」、「當時就是大家為了、為了要去把錢拿回來用啊!……」、「我們起初本來就調錢出來大家用,妳還可以有時間週轉……」等語。而被上訴人以系爭房地設定抵押貸得700萬元,清償原抵押貸款627萬8,351元後尚有餘額,被上訴人未以之抵付上訴人積欠之借款,卻將其中43萬8,000元交付予上訴人。似見兩造約定上訴人將其所有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目的在於以系爭房地調現供兩造週轉使用,是否有以之擔保上訴人債務之意思?非無疑問。原審未遑細究,遽以讓與擔保而為兩造間權利義務之判斷,未免速斷。其次,被上訴人已在原審陳述:A公司的借款800萬元部分,與本件無關,因該公司是企業貸款,伊是擔保人,故系爭房地就被拿去當作抵押物等語;佐以兩造間對話錄音譯文,被上訴人始終僅謂銀行貸款700萬元,全未提及另有800萬元抵押借款之事,似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系爭房地設定第2順位抵押,非屬兩造合意範圍一節,尚非全然無稽。原審就上開各情恝置未論,徒憑上訴人反訴補充理由狀內語意不清之記載,及擷取證人甲證述內容之一部,遽認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以系爭房地設定第2順位抵押,擔保A公司向銀行借款800萬元之債務,並有可議。本件兩造所為約定內容及其契約性質究意為何?事實未臻明瞭,尚待原審調查釐清,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