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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9/08
政府資訊公開與豁免公開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32號判決

概念索引:政府資訊公開/豁免公開

主旨

政府機關相關委員會委員名單之提供,是否對其內成員之隱私造成侵害,應依各該委員會之性質、任務,而於具體個案上進行認定。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125、第133條;檔案法第18條第4款;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政府資訊公開與豁免公開。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政府資訊之公開與個人隱私,應如何權衡之問題。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政府資訊雖以公開為原則,然公開究非唯一、至高之價值,遇有更優越之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時,仍須適度退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45號判決參照)
政府資訊是否符合免除提供之事由,行政法院應審查行政機關拒絕提供之合法性,而非完全尊重行政機關之決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1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公開為例外,故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所列例外豁免公開之情況應從嚴解釋之。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政府機關相關委員會委員名單之提供,是否對其內成員之隱私造成侵害,又隱私程度之高低,即應依各該委員會之性質、任務,而於具體個案上進行認定。

選錄

檔案法第18條第4款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政資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2項規定:「(第1項)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第2項)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足見政府所保有的資訊雖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然對於人民資訊提供的請求,非漫無限制,遇有更優越之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時,仍須適度退讓。而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係基於專業能力所為之判斷,屬價值判斷之一環,如該等資訊之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自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又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時,該等政府資訊固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惟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自不在限制範圍之列,分別為政資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規定。因此,如依政資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除須於具體個案中辨明相關資訊究係符合「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中之何要件外,尚包括公開或提供該資訊是否「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始足當之。如依同項第6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應先為個人隱私是否因公開相關資訊而造成侵害之判斷,如是,尚須進一步考量公開該資訊的公益是否大於豁免公開的利益(即該特定個人的隱私利益);而同為「姓名」資料,政府機關相關委員會委員名單之提供,是否對其內成員之隱私造成侵害,又隱私程度之高低,即應依各該委員會之性質、任務,而於具體個案上進行認定。
經核被上訴人所訂定之遴選要點……,系爭獎項係被上訴人為獎勵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構及經被上訴人認可之具行政法人、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所為研究成果傑出之科學技術人才,長期從事學術研究,以提升我國學術研究水準及國際學術地位,將申請人提出之研究成果,進行遴選程序擇優給獎。本件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申請提供委員名單,被上訴人固依檔案法第18條第4款、政資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為豁免公開之抗辯,惟查,申請人所提出之各該研究成果,此究係專門知識(學識)、技能抑或資格?又就各該研究成果所為之遴選過程,究係考試、檢定、鑑定、審查或何與上述相類似之行為?就此構成要件事實之是否該當,並未見被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予以具體陳述,原審未令被上訴人敘明或補充,亦未依職權調查之情形下,泛以被上訴人辦理系爭獎項遴選作業,乃屬學術資格審查範疇,因而認定法律專業委員名單即符合檔案法第18條第4款、政資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已嫌速斷。
我國行政訴訟採取處分權主義,關於訴訟標的,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故要求當事人起訴書狀必須載明請求權利保護之範圍,惟當事人如未適當表達其請求權利保護之範圍,法院有義務為相當之事實上及法律上闡明,以實現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又當事人聲明理解之正確,攸關訴訟標的範圍之特定,與當事人能否合法行使訴訟權有關,法院亦應為必要之闡明。本件上訴人申請提供「審查程序各階段委員名單」部分,所稱之「審查程序各階段」究係何指,如依被上訴人所訂定「科技部人文司傑出研究獎評選流程(含審查重點)」(下稱評選流程,……),係先由各學門組成評審委員會辦理「學門內傑出獎初審作業」、「學門內傑出獎複審作業」,再由人文司組成「人文司聯席會議」,繼由被上訴人召開評審會議等階段進行審查;另外,於人文司聯席會議通過後,如有符合跨領域研究類者,提送「跨領域研究類審查委員會」複審,是以本件之評選流程為多階段之審查,則各該階段之審查重點是否相同?或各有其不同之審查事項?如有不同,於適用政資法或檔案法之限制提供、公開即有可能為不同之考量,詎原審未予查明,即依檔案法、政資法之上開規定,逕予駁回上訴人關於提供委員名單之請求,亦有未盡職權調查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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