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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10/04
確認訴訟之標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6號裁定

概念索引:行政訴訟法/確認訴訟

主旨

確認訴訟之標的,限於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或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與否之爭議。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05條、第107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確認訴訟之標的。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當事人如提起行政確認訴訟請求確認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成立,其起訴之聲明應如何具體記載,值得讀者了解實務之運作。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如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現已不復存在,而不影響其他現在之法律關係,則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47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所稱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所稱之「法律關係」,指基於法律規範所生之關係。詳言之,係指權利主體相互間或權利主體與物之間,因具體之生活事實而適用法規,所產生之法關係,而公法上法律關係,則是公法上之法律規範,適用於具體事實,所產生人與人之間或人與物之間的關係,而法律關係對外發生效力者,始足當之。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行政訴訟法規定得為確認訴訟之標的,限於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或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與否之爭議。

選錄

所謂公法上法律關係,係指公法上主體之一方與他方間就具體事件之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或權利主體基於物之利用所產生之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且已基於法規規定,或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或事實行為發生具體之權利義務效果者,始足當之。是以,當事人如提起行政確認訴訟請求確認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成立,卻未於起訴之聲明具體記載究竟請求確認何種「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者,其程式即不合而不備程序要件,顯非合法,如未遵期補正,自應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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