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2/10/20
工程採用分期估驗付款及結算工程款給付方式者,承攬報酬請求權之時效應自何時起算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九號民事判決

概念索引:債各/承攬

主旨

承攬採報酬後付原則,除當事人間另有特約外,承攬人於工作完成後,始得請求報酬。工程實務雖多採用分期估驗付款及結算工程款給付方式,惟承攬契約之工程款債權仍為一體,僅係其付款方式為可分期給付而已。而一般估驗款不涉及工程驗收交付,僅在確認估驗期間內已完成工程之數量與價值,如估驗計價有爭議,各期估驗工程款數額即無法確定,定作人對工程估驗款之付款不視為工程之驗收,嗣後復發現錯誤得更正之,甚而在驗收時扣減等,尚不得以估驗請款時為消滅時效起算之時點。

相關法條

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27條第7款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工程採用分期估驗付款及結算工程款給付方式者,承攬報酬請求權之時效應自何時起算?

(二)選錄原因

按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505條定有明文。若當事人採用分期估驗付款及結算工程款給付方式,是否屬民法第505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承攬報酬請求權是否自估驗請款時即為起算?本判決就此詳加說明,故予選錄,俾供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52號判決表示,第505條規定之承攬報酬後付原則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另為約定,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而民法第四百九十條及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有關承攬報酬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規定,並不具強制性,若當事人間另有合意,自不受此規定之限制。」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上訴人之承攬報酬請求權時效,是否自其收受工程估驗之結算總表翌日起算的疑義。對此,最高法院審認雙方之契約,僅約定按工程完成之數量分期估驗付款,而未將系爭工程分為數部分並分別約定報酬,點出系爭契約工程款之請求權時效,似仍應於工作完成時始得起算。

選錄

按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為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所明定。足見承攬採報酬後付原則,除當事人間另有特約外,承攬人於工作完成後,始得請求報酬。工程實務雖多採用分期估驗付款及結算工程款給付方式,惟承攬契約之工程款債權仍為一體,僅係其付款方式為可分期給付而已。而一般估驗款不涉及工程驗收交付,僅在確認估驗期間內已完成工程之數量與價值,如估驗計價有爭議,各期估驗工程款數額即無法確定,定作人對工程估驗款之付款不視為工程之驗收,嗣後復發現錯誤得更正之,甚而在驗收時扣減等,尚不得以估驗請款時為消滅時效起算之時點。查A契約第6條第1、3項係約定:「(一)本工程每月十五日估驗,乙方(即上訴人)應於甲方(即被上訴人)規定期限內,提出估驗申請書及足額發票,提出估驗,經甲方審核無誤後,次月五、六日付款,……(三)每月估驗付款時保留該期估驗款之10%,俟業主完工驗收並完成工地結算後退保留款」,契約全文亦別無其他工程款支付之約定,似見兩造僅約定按工程完成之數量分期估驗付款,非將系爭工程分為數部分,並就各部分約定報酬,且估驗款不涉及工程驗收交付。果爾,系爭契約工程款之請求權時效,是否仍應於工作完成時,始得就承攬報酬全面結算給付,而得起算時效?非無再進一步推求餘地。原審未遑詳查細究,遽認估驗計價即係按工程進度分期支付完成部分報酬之約定,上訴人得請求之估驗款80萬9,839元,於其收受工程結算總表翌日即可請求,已罹於時效,自嫌速斷。上訴論旨,執此指摘此部分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