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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11/01
訴訟權保障之範圍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34號裁定

概念索引:憲法/訴訟權
關鍵詞: 訴訟權受益權案件繫屬、分案程序、 承審法官、公正法庭

主旨

訴訟權乃受益權之角度以論,各該領域內之案件、事件自繫屬起迄終結止,包括分案程序決定承審法官之階段,均應有提供公正法庭進行訴訟審判之要求,始得謂為滿足人民訴訟權之保障。

相關法條

憲法第16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民事訴訟法第32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訴訟權保障之範圍。

(二)選錄原因

本件除涉及訴訟權保障之範圍外,更核心的問題應為,法定法官原則所指涉之範圍。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法官法定原則係指個別案件由何法官承審,須依事先已建立之一般、抽象的規定進行分配,以避免司法行政在個案中以操縱何人審判的方式操作審判結果,其重點在於維護法官獨立性與裁判公正性。因此,法官就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處理之職責,而各法院之組織規模、案件負擔、法官人數等情況各異,且案件分配涉及法官之獨立審判職責及工作之公平負荷,於不牴觸法律、司法院訂定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時,法院就受理案件分配之事務,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俾符合各法院受理案件現實狀況之需求,以避免恣意及其他不當之干預,並提升審判運作之效率(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二)相關學說

與案件初分相較,案件改分有其獨特的問題:新收案件的分案是在當事人有機會知悉承審法官並參與訴訟程序前,由於司法訴訟程序預設所有法官的公正性,此時憲法保障人民受公正審判之權利者,僅及於設立並確保中立的分案規則,人民並無要求由特定法官承審的憲法上權利,只要是依一般抽象中立規則分派,無論分由哪一位法官承審,對當事人都不生基本權干預的問題。但更換承審法官卻不然,隨程序漸次推展進行,法官或經聽審、或為程序上必要之處分、當事人亦耗費心力參與訴訟攻防,此時更易法官必須進一步慮及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的主體性及其相關基本權利因此可能受到的干預與不利影響。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訴訟權乃受益權之角度以論,各該領域內之案件、事件自繫屬起迄終結止,包括分案程序決定承審法官之階段,均應有提供公正法庭進行訴訟審判之要求,始得謂為滿足人民訴訟權之保障。

選錄

按人民之訴訟權為憲法所保障,國家應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以維護人民之司法受益權(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現行我國司法權之運作,依事件之性質主要區分為刑事、民事、行政等專業審判法院,提供受害人民有效之權利救濟途徑。由訴訟權乃受益權之角度以論,各該領域內之案件、事件自繫屬起迄終結止,包括分案程序決定承審法官之階段,均應有提供公正法庭進行訴訟審判之要求,始得謂為滿足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如人民接受審判之結果為不利者,認為有法庭不公正之疑慮,非不得以訴訟權保障不足為由,以上訴程序請求救濟,甚至請求憲法法庭裁判回復其訴訟權所受之侵害。惟關乎以分案程序分配承審法官,除求審判事務於法官間之合理分擔外,如何始得不致發生法庭不公正之疑慮,乃屬各專業審判權領域之事項,尚非本院等公法法院所得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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