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2/11/01
鄰地通行權人之範圍,除該袋地所有權人外,是否及於其家屬及受僱人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二號民事判決

概念索引:物權/鄰地通行權

主旨

按民法創設鄰地通行權,旨在調和不動產利用上之衝突,發揮袋地之利用價值,而令周圍地之所有權及其他利用權人,負有容忍袋地所有權或其他利用人通行之義務。受僱人、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為民法第942條所明定。類此基於特定之從屬關係受他人指示而為占有者,僅係占有人之機關,其本身並非占有人,該占有之財產上法益原則上歸該指示之他人享有。僅在其為不動產所有人或民法第800條之1規定之權利人、利用人之占有輔助地位,始得通行周圍地。

相關法條

民法第787條、第800條之1、第942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鄰地通行權人之範圍,除該袋地所有權人外,是否及於其家屬及受僱人?

(二)選錄原因

鄰地通行權為土地所有權之擴張,其目的在解決與公路無適宜聯絡之土地之通行問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係就鄰地通行權之擴張範圍加以闡釋,除民法第800條之1規定之權利人、利用人之占有輔助地位外,原則上僅限於袋地所有人始具通行權。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6號判決揭示袋地通行權應使該袋地具通常使用之效能及其考量要素,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參看本院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九四七號判例意旨)。是袋地通行權,非以袋地與公路有聯絡為已足,尚須使其能為通常使用。而是否能為通常使用,須斟酌該袋地之位置、地勢、面積、用途、社會環境變化等因素為綜合判斷。倘袋地為建地時,並應考量其坐落建物之防火、防災、避難及安全需求,始符能為通常使用意旨。」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上訴人訴請確認其家屬及受僱人得通行被上訴人所有土地是否有理之問題。對此,最高法院表示,上訴人之家屬及受僱人員僅係占有輔助人,占有利益既係歸於占有人,其等即無通行周圍地之權利。

選錄

按民法創設鄰地通行權,旨在調和不動產利用上之衝突,發揮袋地之利用價值,而令周圍地之所有權及其他利用權人,負有容忍袋地所有權或其他利用人通行之義務。受僱人、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為民法第942條所明定。類此基於特定之從屬關係受他人指示而為占有者,僅係占有人之機關,其本身並非占有人,該占有之財產上法益原則上歸該指示之他人享有。僅在其為不動產所有人或民法第800條之1規定之權利人、利用人之占有輔助地位,始得通行周圍地。上訴人訴請同意通行之系爭人員即其家屬、受僱人員,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有承租、使用借貸或用益物權等權源,至多為輔助占有人,為原審所認定,則系爭人員並非系爭土地之占有人或有使用收益權限之人。亦無為其輔助占有人訴請確認及容許通行之保護必要,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理由雖有未盡,結論並無不同,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