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3/02/09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訴訟之標的
──最高行政法院一○九年度上字第七八八號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訴訟法/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訴訟

主旨

行政契約存在或不存在,並不得為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訴訟之標的。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36、139條;行政訴訟法第6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訴訟之標的。

(二)選錄原因

行政契約固然產生契約內容所定之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惟行政契約存在或不存在,是否得為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訴訟之標的。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如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現已不復存在,而不影響其他現在之法律關係,則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47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所稱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所稱之「法律關係」,指基於法律規範所生之關係。詳言之,係指權利主體相互間或權利主體與物之間,因具體之生活事實而適用法規,所產生之法關係,而公法上法律關係,則是公法上之法律規範,適用於具體事實,所產生人與人之間或人與物之間的關係,而法律關係對外發生效力者,始足當之。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行政契約係行政作用中法律行為之一種,合法有效之行政契約固然產生契約內容所定之公法上之法律關係,然而其並非公法上法律關係本身,是以行政契約存在或不存在,並不得為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訴訟之標的。

選錄

上訴人經變更後之聲明為確認「行政契約」不存在。按行政契約係行政作用中法律行為之一種,合法有效之行政契約固然產生契約內容所定之公法上之法律關係,然而其並非公法上法律關係本身,是以行政契約存在或不存在,並不得為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訴訟之標的。反觀,上訴人於起訴時之最初聲明,在形式上(文字上)是確認「行政契約關係」不存在,則上訴人何以要變更其聲明為確認「行政契約」不存在?是否如上訴人所主張之系爭行政契約並未成立,依法並不存在,而改為只要訴請確認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不存在?或者是變更之聲明有所疏漏,本意仍為確認行政契約所產生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上訴人是否知道變更後之聲明於法未合?此均有賴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予以闡明,惟未見原審為之。
又原審既認上訴人合法變更聲明為確認「行政契約」不存在,而非最初聲明的確認「行政契約關係」不存在,則原審猶以上訴人「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系爭行政契約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核即有首揭規定所指之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而為判決之違背法令事由。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按本院調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受上訴理由之拘束,行政訴訟法第251條第2項定有明文,併予指明。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