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3/04/06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法律關係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程序法/行政契約
關鍵詞: 公立學校教師契約關係、 公法上目的、 教育事務給付薪資

主旨

公立學校基於聘約關係先為薪資報酬之給付,教師卻因曠職而未依約履行約定之勞務,公立學校就其已領取之薪資報酬予以扣除薪給之具體措施,教師如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得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行政訴訟法第8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法律關係。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公立學校與教師間基於聘任所形成之契約關係,如何定性及相應之救濟途徑。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公法上契約與私法上之契約,其主要之區別為契約之內容與效力,是否均為公法所規定。茍契約之內容及效力,並無公法規定,而全由當事人之意思訂定者,縱其一方為執行公務,仍屬於私法上契約之範圍。(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72號判例參照)
(二)相關學說
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私法性質,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例如契約之內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屬公法契約:1.以執行公法法規為目的者,2.含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之義務者,3.與人民之公法上權利義務有關者;但契約之給付義務本身具有中立性而較難以判斷時,應由給付義務之目的及契約之全體特性判斷之。

三、本案見解說明

公立學校基於聘約關係先為薪資報酬之給付,教師卻因曠職或請假日數逾規定日數而未依約履行約定之勞務,公立學校就其已領取之薪資報酬予以扣除薪給之具體措施,依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理由意旨,教師如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得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選錄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基於聘任所形成之契約關係,屬為達成教育學生之公法上目的,由雙方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關係,教師負有給付有助於學校執行教育事務之職務上義務,學校則負有給付薪資對價之義務,倘公立學校基於聘約關係先為薪資報酬之給付,教師卻因曠職或請假日數逾規定日數而未依約履行約定之勞務,公立學校就其已領取之薪資報酬予以扣除薪給之具體措施,依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理由意旨,教師如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固得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然如教師未予爭執致該具體措施確定在案,即已發生形式及實質之存續力,應為當事人(受處分相對人、原處分機關)及處分機關以外之國家機關(包括法院)所尊重,並以之為既存之構成要件事實,作為其後行為之基礎而受其拘束。查本件原告主張基於行政契約,向被告請求給付薪資等損害賠償,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符合提起給付訴訟之要件。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