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3/08/10
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之判斷
──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二年度抗字第六號裁定

概念索引: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

主旨

若行政機關對於人民陳情案件在其權限範圍內闡述法令規定意旨,因未對行使公權力規制任何法律效果,性質上僅屬觀念通知,自非行政處分。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4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訴願法第3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之判斷。

(二)選錄原因

本件除涉及行政處分之判斷外,亦涉及不備起訴合法要件,行政法院是否仍應命補正,或得逕以裁定駁回,讀者一併思考了解。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特定行政作為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進而影響人民權利義務,而可被定性為「行政處分」,必須取向於個案事實進行法律涵攝。又因為於權利義務之影響及變動往往非屬直接、明確,未必而可在物理層次上清楚感知,所以涵攝過程極其微妙,要特別考量社會常態經驗與個案事實所屬之法制架構安排(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13號裁定參照)。
(二)相關學說
學說一般認為,行政處分之構成要素有六:行政機關、單方性、公權力、具體性、法效性、表意行為。欠缺其中任一要素即「非行政處分」。至於處分書之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無記載不得聲明不服文字,則非判斷之標準。故如機關政策決定、制定規章、私權爭執之處理、聘顧臨時人力、簽訂補償協議、觀念通知等均非處分。

三、本案見解說明

1.撤銷訴訟須以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如以非屬行政處分為標的訴請撤銷,即屬起訴不備程序要件,顯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2.若行政機關對於人民陳情案件在其權限範圍內闡述法令規定意旨,因未對行使公權力規制任何法律效果,性質上僅屬觀念通知,自非行政處分。


選錄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之規定,可見撤銷訴訟須以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如以非屬行政處分為標的訴請撤銷,即屬起訴不備程序要件,顯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此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若行政機關對於人民陳情案件在其權限範圍內闡述法令規定意旨,因未對行使公權力規制任何法律效果,性質上僅屬觀念通知,自非行政處分。則人民就非屬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函文提起撤銷訴訟,即不備起訴合法要件,且無從命補正,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