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3/10/26
授益行政與法律保留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上字第六八八號判決

概念索引:憲法/法律保留原則

主旨

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授予人民法律規定以外之權益,就該權益相關事項訂定其得、喪及變更之要件及效果予以規範,並無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

相關法條

憲法第23條;行政程序法第4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授益行政與法律保留原則。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授予人民法律規定以外之權益,就該權益相關事項訂定其得、喪及變更之要件及效果予以規範,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藉此比較本判決與釋字第443號解釋意旨是否相符。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二)相關學說
釋字第443號解釋僅係就憲法第23條所示之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為例示性闡釋,並未否定基本權以外之其他「重要」或「重大影響」事項(例如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亦得依其重要性之高低,納入憲法上「法律保留」之範圍。此觀諸憲法第61、76、82、89、106條等規定(五院之組織皆應以法律定之),自明。

三、本案見解說明

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授予人民法律規定以外之權益,既無剝奪人民固有權益,亦非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自由及基本權利,基於行政積極性及公益性,行政機關自享有整體性考量之自由形成空間,就該權益相關事項訂定其得、喪及變更之要件及效果予以規範,並無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


選錄

次按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授予人民法律規定以外之權益,既無剝奪人民固有權益,亦非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自由及基本權利,基於行政積極性及公益性,行政機關自享有整體性考量之自由形成空間,就該權益相關事項訂定其得、喪及變更之要件及效果予以規範,並無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揆諸被上訴人乃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等業務,特設之政府機關,掌理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政策暨應用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管理考核;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之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之推動;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與學研新創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管理等事項,自得於法定職權就掌理事項範圍,訂定相關執行措施規定。綜觀其訂頒之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1點第1款、第2款、第3款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2點、第3點、第12點等規定,可知被上訴人訂定各該要點係作為授予符合資格者得申請學術獎勵或補助之規範依據,其適用對象僅限於向被上訴人申請或取得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之研究人員,核其性質當屬給付行政,其規定研究人員有違反學術倫理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對該當事人為書面告誡,或停止申請及執行補助計畫、申請及領取獎勵(費)1年至10年,或終身停權,或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獎勵(費)、獎金或獎勵金,或撤銷所獲相關獎項等措施,僅針對所授予之權益有關要件及效果予以規定,並非限制人民法定權益,其維護學術倫理之價值,並達成公正有效分配行政資源之目的,核無違背公共利益,殊難謂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自得予以援用。是以,上訴意旨主張被上訴人於無法律授權之情況下,即以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3點第4款、第12點第2款規定作成原處分,顯然有違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原審未予拒絕適用,進而肯認該要點效力,維持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即有違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其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之明顯違法云云,尚無可採。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