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4/02/01
法官代表法院對媒體所發表關於法院裁判意旨的說明或澄清性言論與言論自由
──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三一○號判決

概念索引:憲法/言論自由
關鍵詞: 法官公務員法院、 澄清性言論、 謹言慎行、 不必要說明、引人錯誤說明、 言論自由

主旨

法官代表法院對媒體所發表關於法院裁判意旨的說明或澄清性言論,不得逾越裁判內容,其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應受相當的限制。

相關法條

憲法第11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法官代表法院對媒體所發表關於法院裁判意旨的說明或澄清性言論與言論自由。

(二)選錄原因

法官以其職務身分,對外就職務上所掌的事務向媒體發表言論,其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是否應受相當的限制。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固兼具意見表達之性質,然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立法者亦得對商業言論為較嚴格之規範。商品廣告所提供之訊息,其內容須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並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始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釋字第794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二)相關學說
有援引美國憲法對「言論自由」保障之雙階理論,認為政治性言論乃屬高價值言論,而對此等言論之限制原則上應採取「嚴格的違憲審查基準」,除有「重大而急迫的政府利益」外,國家即不得加以限制。

三、本案見解說明

法官或公務員代表法院對媒體所發表關於法院裁判意旨的說明或澄清性言論,應謹言慎行,忠實傳達裁判意旨,不得逾越裁判內容,進而為不必要或引人錯誤的說明,其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應受相當的限制。


選錄

法官或公務員代表法院對媒體所發表關於法院裁判意旨的說明或澄清性言論,應謹言慎行,忠實傳達裁判意旨,不得逾越裁判內容,進而為不必要或引人錯誤的說明,其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應受相當的限制:
法官或公務員雖亦為一般的公民,而得為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的主體,但若就個案情形,法官或公務員對外以其職務身分,就職務上所掌的事務,發表具代表所屬機關意義的言論,足使人將其發表言論的效果歸屬於所屬機關,此等言論,性質上已非法官或公務員個人以公民身分所為的言論,而屬該國家機關對外所為的言論,其言論自由自應受相當的限制,以履行其維護憲法、依法行政、保障人民基本權的公職務義務。因此,任何法院所屬成員,包括承審法官在內,不論其在內部組織分工是否為專責新聞行政的人員,只要是以其職務身分,對外就職務上所掌的事務向媒體發表言論,即被視為代表法院向媒體發表言論,足使外界將其言論效果歸屬於法院,其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應受相當的限制。簡單的說,代表法院對媒體所發表關於法院裁判意旨的說明或澄清性言論,應謹言慎行,忠實傳達裁判意旨,不得逾越裁判內容,進而為不必要或引人錯誤的說明。若為達新聞行政的目的,有在裁判書內容之外進一步說明、澄清的必要,應切實遵循依法行政原則,在國家任何行為都不得違背憲法或法令的前提下,即使是承審法官以此身分,就承審事件的職務事項,自行對外發表具代表法院意義的言論,其內容也不得牴觸憲法或法令的規定,或違背此等規範所應維護或貫徹的基本原則。上訴人就所審理系爭案件的審判事務對外發表關於系爭案件判決意旨的系爭言論,足以使人將其發表系爭言論的效果歸屬於職務法庭,性質上已非上訴人個人以公民身分所為的言論,而是以職務法庭法官身分所為,也超出系爭判決的內容,而且引喻失當,足以使外界誤解等情形,已經原判決基於上述法律見解,詳予認定如前,並沒有違反經驗或論理法則,也沒有不備理由的違法。上訴意旨主張其以自身辦案經驗說明不能逕以女生指控就信以為真,何來引喻失當之可言?有何法官倫理規範規定不得引喻?指控引喻失當者,豈非以言論自由的上帝自居?原判決有關引喻失當的見解,侵害其言論自由,違背經驗法則,而且說理不足,有判決不備理由的當然違背法令等語,也不足採取。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